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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辨析

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辨析


徐海燕


【摘要】本文对我国现行部门规章中的不同彩票定义进行了比较,认为彩票是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而发行的、由社会公众自愿购买的、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期待权的有价证券。作者认为,彩票是典型的流通性、无记名有价证券,彩票内容为射幸合同,彩票表彰的中奖权为期待权,彩票的发行目的具有公益性,彩票的发行主体具有垄断性。
【关键词】彩票;期待权;射幸合同;有价证券;彩民
【全文】
  彩票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长足发展,受到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青睐绝非偶然。对于政府而言,彩票业的巨大收入使彩票业获得了“微笑的纳税女神”的美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彩票活动不仅创造了就业,而且作为消费活动为千家万户带来了博取不确定偶然利益的精神愉悦。“玩的就是心跳”是不少彩民的真实心理写照。从总体来看,我国当前彩票市场的发展态势很好:彩票发行筹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越来越高,市场秩序日趋公开、透明、公正。但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彩票市场中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层出不穷,如“湖北体彩案”、“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深圳彩世塔案件”等。为建立健全我国彩票法律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预防和消除彩票发行与销售各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广大彩民对彩票市场的信心,有必要从法理上深入探讨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
  一、我国现行部门规章中的不同彩票定义比较
  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彩票概念尚无明确界定,但一些部门规章对此有零散规定。例如,财政部2002年3月1日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将彩票定义为“印有号码、图形或者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民政部1998年9月24日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将福利彩票界定为“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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