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事公道。
做到处理公道,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活动本身体现合理性。一方面,“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十四条)。这就要求,规章制定机关了解情况要多层次、多渠道,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不能为了迁就执法机关的方便和贪图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制定加重相对人义务或者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章。比如,规章制定机关意图设定一项许可,不但要听取许可实施机关的意见,还应当听取受该类许可受益人的意见和合法权益可能受该许可事项不利影响的人的意见。只有掌握多方面的情况,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政府才有可能做到公道。因此特别需要强调,规章制定机关在没有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前提下,不能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和行为。另一方面,对于规章制定过程中了解到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规章制定机关必须周到考虑,不能武断行事。比如,如果打算通过规章设定一项行为规则,除了必须有合法依据之外,还要注意该行为规则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有合理的必然联系,该规则确定的行政措施对照相对人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该规则的实施可能产生哪些积极的和消极的后果,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权力时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利于确认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四条)。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决定是否设定这项行为规则。否则,就会出现那些制造公民与公民不平等的暂住证制度、破坏法治严肃性的严打整治规定,使打着法治旗号的人治大行其道。
(三)行政公开原则
公开是一种开放的状态。行政公开则有特殊的意义。要想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除非确立行政公开之道,否则无从衡量。公开还能创造一种制约的氛围,给意图滥用权力者以外在的巨大压力,使政府不敢违法行使职责。因此,上一个世纪中期以后,行政公开政策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支点。有的学者甚至“路灯是最好的法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语,来比喻行政公开的重要意义。
封建国家向来没有公开的传统,而且格外忌讳行政公开。政府总是躲在幕后整合力量、密谋策划,公众无从参与行政的过程,更不可能了解行政情报。这种黑箱操作的行政方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大敌。因此,实行行政法治,必须大力推行行政公开原则。
制定规章活动本身就是一项行政决策过程。行政决策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唯有公开进行,方可对之进行监督,及早纠正决策中违法不当之处。按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起草规章过程中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规章经法定程序通过以后,必须由制定机关首长签署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章不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