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而不能因其职业、出身、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居住地域、经济状况和宗教信仰等个人情况的差异,对其中部分人予以歧视。政府还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不能因其资产多少、所有制性质和组织结构而给予不同的待遇。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政府只为了统治者服务,有所谓“天下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说。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又热衷于以个人出身和所有制性质构建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因此,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与个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大力提倡平等待人的观念。
当前,按照平等待人的要求,规章制定活动亟待解决政府管制机构的中立化问题。必须承认,在当代社会中,政府是一种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政府管制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管制的问题,而是如何使管制中立、实现
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比如,有的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仍然抱持过时的观念,提出所谓“超国民待遇”的说法,即已经承诺向国外自然人或者企业开放的行业,可以不向中国公民和民营企业开放。笔者认为,这无疑是一种“宁与洋人、不与家奴”的封建思想,与现代行政法所要求的平等待人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同时,最主要的目标是要借此促进本国经济的成长,而不是相反。按照这样的设想,不仅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要法定化、公开、透明,更要强调政府的管制机构必须能够做到中立和客观公正。现在,在政府管制机构中立性问题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一个方面,管制机构利益化倾向导致难以中立,如有的管制机构同时又是被管制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与被管制行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这种利益的纽带决定了其实施的管制很难公正;有的管制机构根据管制对象所有制身份的差异而施以不同的管制方式,压抑非公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发展机会,人为造成国内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有的管制机构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与管制地域的利益关系紧密,这种情形同样造成了政府管制偏离中立的坐标。另一方面,国内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到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招商引资政策和习惯的影响,在现实当中管制的天平往往朝着国外和境外投资者的利益倾斜,不能做到在国外、境外投资者与内地投资者之间的中立与平衡。要真正消除这种现象,必须依靠推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法治,实现政府管制机构的中立化。具体来讲,一方面是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割断管制机构与被管制行业和地域的利益脐带;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完善相关法治环节,特别是在规章制定活动中,切实确立“平等待人”的新国民待遇观念。对此,必须严格执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五条中的规定,即:“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