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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体制与政党制度建构论——中国国民党改革与台湾 “现代政党制度” 建构的意义(一个远距离外部视角的透析)!

  这一方面反映政治理论思想认知方面的欠缺;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社会历史型塑的政治两极分化对立情态决定的,表现为一种政治的“历史性无赖”。其结果造成了至今在“政党与国家,政党与人民,政府与组织与个人的根本性关系方面”扭曲的历史性“理念与实践”情态。
  当然,比较而言,更有甚者,在大陆中国人政治意识与理念中,在马列政治理论思想主导下,党与国家关系的颠倒错置现象;现代的法律意识及其规范关系,表现在政党/组织与个人与国家之关系上,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力与法治精神,仍然不能获得至上的权威与地位。对此,台湾政党与制度的“典范” 建构,和实现政党政治行为的规范化,就具有了巨大的正面积极意义和对大陆民主化发展深远的影响效应。
  所以,在对于与政党政治状态有着密切关系的问题:如“黑金政治” 与金权政治(交易与共生结构体系) ,及其权力分赃与利益输送等历史性实践难题;在对于象“秘密”社会组织(存在形态及其存在的合法界限)与“黑”社会组织(帮派形态及其法律的取缔)等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在关涉政府与政党,政党与社会组织及地方权力派系/势力,政党与组织成员及民众社会国家关系;在政党的合法正当行为(管理与经营)与非法不当行为的法律界限和规范方面等等,是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规范区隔,有效进行管理调整的课题。从而才有可能,对政党政治的体质与社会政治生态环境加以根本彻底地改造。
  严格地说来,对现代政党组织的法律区隔与规范,就不是一个“究竟是民间团体还是准政府机构” 这样简单意义上的区别的问题。 而是对于政党的本质属性及其在现代国家社会中的功能作用的深刻认知,并对传统政治社会组织形态与现代民主政党,加以有效区分和进行科学规范的制度化管理的课题。其难度和意义,并不逊色于对政府权力的规范与有效制衡。从这一层面来理解,美国十九世纪末实现的对政党的法律规范管理的转变及其所标志的现代政治的意义,可能是一个既需要很好被理解认知的宪政问题,又是一个密切关联当代国家中:公民个人(党员)--组织/政党--政府之间关系及其制度规范的“主权在民的理念与实践”的民主深化课题!需要从现代政党法的深层面来解读与进行建构和规范实施。那么,相关联的国家社会政治风气,政治人的品格与公民独立人格意识,政党组织行为与政治运作方式,以及政治生态的风气与组织质量等等问题,才有可能从制度上根本得到改造与重塑。
  4,从反思中国现代历史的“党祸” 及其造成的民族灾难,看台湾宪政体制下政党制度建构的意义
  从中国近现代政治和政党的实践历史的真实状态和情境来认识: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中国所遭受的内部战乱与政治斗争之惨烈,尤其八年抗战之后“国共内战”(值得作深度政党政治根源解读) 所继续遭遇的空前绝后的一场“民族的自相残杀”,造成的民族苦难历史,几代人的生离死别,两岸人民近半个世纪的隔绝等等。这既是当代两岸政治关系的重要的历史脉络,也是深度解析台湾宪政历史与中国政党政治发展演变关联史,不可回避的事实和线索。 ......
  现代民主国家对政党的全面法律规范已经是普遍的政治生活常态。但是,就宪法层面与法制体系的建构言,则是以德国战后“基本法” 对政党的明确规范为一典型标志的。它是对“魏玛宪法” 的历史不足及纳粹历史教训深刻反省的结果。表现了当代政治对政党本质及其政党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性的认知成果。这意味着,当代民主国家体制,只有在宪政法律制度完善建构的基础上,实现政党制度下的政党组织政治法律上的平等与政党公平竞争制度的确立,政党的建构/运作/管理与行为都被纳入了具体细致的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之中。并有效受到社会与公众的监督与管理。才能保证政党理念与政治目标不得超越宪法和国家公共利益之上。不再具有传统专制体制下垄断或试图垄断国家权力,以国家人民之“名义”,行一党之私之实的可能。而真正实现当代民主政党政治与宪政法律制度的提升,彻底改造和建构政党与国家组织及公民制度关系之新的观念意识,实现政党行为性格及政党文化的制度基础重构,才能实现政党体系与体质的民主法制化和社会化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和发展。
  三,如何籍中国国民党“改革再造”,而垂“政党制度建构”之典范!
  若从台湾政党及其政党制度的历史脉络与现实所发生的转型变化来看,台湾政党的继续改革与政党体制的制度化建构,就是一个关联一体,互为表里,需要综合加以整治,共同促进提升的课题!而就目前政党政治状态论之,由于存在着比较普遍地“选举风气” 问题,金权交易问题(含黑金权力结构问题) ; 政党行为与国家政治和公共利益关系问题,政党之间政治理念和政策方针路线的尖锐对立; 并存在一定程度的“历史性政党清算” 倾向问题,而又尚未建构完善的政党法律制度等。所以,政党的改革再造,既存在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又可能造成对社会与国家政治的不确定影响。所以,梅里亚姆的名言:“政党的事情是举足轻重的,只要公共利益需要,就应该将其形式与内容方法加以管理。”和战后德国的政党制度建构的经验启示等,都要求人们对于修关社会公益与国家政治的“政党事务”,加以制度性规约和公众管理监督!
  而且,一个政党的改造乃至整个政党体系的提升,也只有在整个社会的关注参与和法律制度化的有效规范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现代《政党法》就是一部对政党制度体系与政党机构和运作的民主法律规范。所以,是政党改革建造的基本依据。 反之,在缺乏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完整规范的条件下,政党的改造与发展,由于本身的不确定与不明晰,加之传统政党组织体系的保守与体制滞碍性,以及其作为一个历史的巨型政治社会组织体所现实关联的复杂权益关系和社会责任等,其改革难度与风险会更大,挫折与失败的几率会增加。甚至继续深刻的影响政党政治生态与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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