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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体制与政党制度建构论——中国国民党改革与台湾 “现代政党制度” 建构的意义(一个远距离外部视角的透析)!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早在美国立宪和联邦党人时代之前,十八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和法学思想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 )和柏克(Edmund Burke,1729--1797)等人论述的“政党作为准政府功能机构” 的理论判识(3),并没有在麦迪逊等人的论述中提及,也未在美国宪法中体现。而麦迪逊文章中的对政党的“管理与控制”,也只是一个对其“结果” 加以控制的,而不是一个对政党活动的“全过程” 的事前的法律规范控制观念。这一制度化规范管理,是随着现代政党组织形态的变化和在国家政治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日益扩展之后,而相应在美国逐步建构完成的!那么,在理论的深层面则关联这样一个重大议题:即现代宪政理论侧重对政府组织机构权力的规范限约,是否忽略了“政党组织”这一同样重要,甚至严重影响到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建构的,必须加以有效规范与限约的政党“组织权力与行为” 问题?而且,是至今尚需要严肃面对的,并未完全被认知与理解,依然存在巨大负面影响的“前置性” 宪政问题!对此,将在下节进行讨论,并结合中国等特殊历史社会情境加以探讨。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就美国政党发展历史而言,其结果显示不仅政党的管理不再只是政党的家务事,或只受党的核心小集团和领袖的主导。而是经过法律和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来规范化的进行,同时,受到党的成员群众和整个社会的监督和控制。从而增强了政党的透明性和民主化的管理与建构。其内容与范围广泛涉及了党务及党的财产/资金/经营的几乎所有领域。“用法律制度管理政党” ,美国在十九世纪末,先后在《初选法》,《投标法》,《代表大会管理法》,《委员会法》中,对政党形式与运作进行了规范实施。并继英国1883年关于选举中款项使用法法案之后,从1890年始,陆续在许多州订定了“舞弊行为条例” ,奠定了1907年与1911年美国联邦法,对政党选举费用与收支等明确规范的基础(其立法根据即基于“政党和候选人正在被用于贿赂目的的金钱控制或受其不当的影响” 这样一种理念与事实。”) (见注1,P170)。
  由于作为现代宪政国家“典范” 的美国宪法中,存在缺少对现代政党的具体规范这一“疏忽”。所以,其后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建构中,都同样存在这一“瑕疵或缺失” !可见宪政原型的巨大历史性世界影响。对于美国早期国家社会情境来说,可能并不特别重要,而对于有着久远专制体制与社会组织传统的国家,政党组织问题可能就是非常关键性的。亚洲与欧陆的政治历史就是明证。甚至是引致人类巨大灾难之后,才真正被认识到。当代宪法及《政党法》对政党的有效规范与制约,才产生与逐渐完构的。从而,一定意义上才可以说,实现了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体系的完整建构。
  从政党的“改革再造”,到政党的法律制度化规范全面管理,成为了现代美国及西方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形态。而且,这一历史现象与时代特征,还是与“现代组织与管理的革命” 相关联的;由于“政党是随着时代潮流发展的”(梅氏语,P160) ,政党组织的行为方式与管理,又是与现代国家的公共管理及组织与制度关系的发展密切关联的,表明了前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形态向现代国家组织/制度形态的转变。由此形成区别于传统政党/组织形态的“民主型政党”,区别于传统社会国家政治组织形态的现代政党组织与管理的法治化根本特征所在。而其推动和实践,是经过了一次次政治社会运动/发展阶段,在广泛认真地讨论和精心的法律设计与建构实施基础上完成的。而政党与公共利益关系,政党与政府关系,政党与个人及其它政党组织的关系等等,无不表现在政党的法律规范里,体现着现代宪法与民主自由的原则与制度精神。并在二十世纪,尤其是二战后,最终完成了现代宪政与政党法律制度整个体系的建构(4)。
  那么,对于后发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建构,对于具有传统社会的组织形态背景国家的政党建构与制度规范,相对美国早期的政党及其制度的建构发展,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必须进行宪法“前置性” 建构规范,并同步实现现代《政党法》及政党制度体系的完整建构!以实现并完化当代宪政民主的国家政治体制的建构和有效实践运作。其中,西方政党的民主选举化现象特征及政党类型,其本质及在当代国家政治中的功能角色与作用地位等,成为思考现代政党与制度建构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5)。
  二,从台湾政党体系状态 *,思考政党改造与制度建构的意义
  从以上历史的比较分析来看台湾的政党生态与政党制度体系状况,可能会对现代民主宪政体系中政党制度建构的功能作用与地位,有一个更好的认知。首先,透视台湾传统的“党国一体” 和威权体制,向民主化转型的历史过程。那么,当前台湾政党观念/定义与法律制度规范究竟处于甚么状态呢?在政治法律观念理论与制度建构方面,是否需要有所改进与提升的内容?如何在宪政改造中,优先确立政党改造与制度体系建构的地位和“长远规划考虑”(麦迪逊语)?(6)
  倘若,从这次中国国民党主席竞选的过程与情势可以看出,一个政党内的选举尚且会有诸如:贿选,人头票,不实指控,选举过程的公平监察等等问题。其中,马英九先生就曾就选举公正性和防弊问题,提出希望能有相关法律来规范保证的主张。可见,政党组织的程序民主/公正/公开和合法问题;以及政党民主性如何规范确保等,就是台湾政府与立法机构必须认真对待和加以立法解决的制度性问题。
  对此,虽然自1987年政治改革以来,台湾政治法律界“关于是否应制定出一套规范政党的法律,或应如何制定出可以增进政党政治运作的法律可说有过相当多的讨论与争论”(7)。而在台湾发生“政党轮替” 前后,政党法律制度议题一直是政治争议的主要话题; 直到2004年下半年针对国民党党产问题的朝野政党政治攻防中,绿营的《党产条例(草案)》以及政院内政部版《政党法》与国民党版《政党法》等也相继出台。并在立法院进行过朝野政党协商。其间,台湾政治法律界对相关问题已有较多探讨与论述(8),对通过加强政党制度规范来解决政党生态所存在与呈现的诸多问题,也有了大致基本的共识。甚至,《党产条例(草案)》也已在立法院至二读,只差“临门一脚” 而未得入其门!而见诸报端的,对相关法律规范问题,如对政党的民主性是否具体加以规范,及是否需要保留对特定政党问题的特殊条款等等,确也还存在一些专家质疑和需要在《政党法》中加以规范明确的问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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