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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体制与政党制度建构论——中国国民党改革与台湾 “现代政党制度” 建构的意义(一个远距离外部视角的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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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引论(内容如上)
  一,美国政党发展与当代政党法律制度建构史的启示
  二,从台湾政党体系状态,思考政党改造与制度建构的意义
  1,从民间团体和《人民团体法》到准政府部门/机构和《政党法》!
  2,现代政党组织的规范原理和民主管理理论建构实践的意义
  3,政党本质与问题状态的历史社会原因及前体制性政治根源
  4,从反思中国现代历史的“党祸” 及其造成的民族灾难,看台湾宪政体制下政党制度建构的意义
  三,如何籍中国国民党“改革再造”,而垂“政党制度建构”之典范!
  1,从中国国民党的改革再造,看台湾政党转型与政党制度建构的前景
  2,政党改造与政党法律制度规范建构关系的几点法理思考
  
  经过中国国民党主席竞选之后,台湾民主化与政党情态又有所提升,并将引致和影响到整个政治生态新的变化。如果不是单纯停留在国民党主席直选的意义本身,而是从台湾民主化的过程,对政党发展作一个制度层面的解剖与比较思考,是否可以为台湾民主化与现代政党法律制度建构,带来更深刻的启迪?从而对民主化转型中的台湾政治社会组织和政党制度发展情态,及其所处在的历史阶段等,能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知。对进一步思考台湾政党政治目前所存在的政治困境难题和实质挑战,以及正确解决的途径与制度建构的目标等等,可能会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尤其,在严格地意义上说,台湾民主化及其政党发展尚处于重要的转折阶段。虽然,经历了总统直接选举和政党轮替等,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 但是,五年来朝野政治对立情势与导致的危机状态,不仅反映宪法层面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同时启发人们深刻思考台湾政党政治行为与政党制度关系等现实问题。
  由此,经过对这次国民党主席直选的深入观察与思考,使我们有可能从台湾政党状态,它实质所处于的阶段与水平;进一步改革发展究竟如何推展?它需要那些政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新的建构,来促进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开展?并同时建构完成真正健全的现代政党制度体系。以改革传统政党政治文化,有效规范政党行为方式,政党运作程序及其民主政党体制的规范建构等等。从而,使台湾走出尖锐的“朝野对立,政党恶斗”的政党政治不良的现实困境!
  本文以政党研究为切入点。尝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一,对中国国民党改革与体质提升的相关问题研究;二是,与美国十九世纪末政党改革社会运动及其理论思想渊源加以历史比较研究;三是,从战后德国“基本法” 对政党民主规范的强调,看台湾政党改革与政党制度建构的密切关联。四是,政党改革再造与政党法律制度化与社会化的关系。最后,从两岸政党交流中,政府与民间角色功能转换及政治扩展提升的可能性,谈加强政党制度建构的现代意义。
  一,美国政党发展与当代政党法律制度建构史的启示
  这里,让我们先来作一个比较研究与思考: 首先,回顾一下美国政党发展与政党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过程,可能会有启发的。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查尔斯。 E。梅里亚姆(CHARLES EDWARD MERRIAM)曾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起初,政党是法律所不过问的(政治领域)。慢慢地,政党的过程被纳入了立法范围,最后,政党程序的许多重要方面都由法律来加以控制。承认政党和控制政党这个惊人发展,是十九世纪后三十年的最重要特征。”(1)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为甚么早在立宪时期,美国开国先贤们即已对“党争” 现象及其危害性,就有比较明确的认知,并一再告诫要对其加以管理控制。而直到一个世纪后,政党制度才逐渐健全完善呢?从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1787年) 第十篇,可以看到对“党争”(按现代的解读就是:政党恶斗与无有效政党制度规范造成的政党生态状况!) 原因/危害及其解决方法的论述。詹姆斯。麦迪逊在此文提出:在(政党) 自由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强政党“管理” 的主张。麦迪逊强调:“管理这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政党原型) ,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把党派精神和党争引导到政府必要的日常活动中去。”他得出结论:“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2)。
  由于美国立宪时期,其论战及所关注的主题是国家政体问题:即联邦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还是经典的(纯粹直接的)民主政体。所以,文章中只强调了联邦共和政体对制止“政党斗争” 的意义!而没有对政党制度本身加以深入的论述与探讨。对应的是: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现代政党的规范条款与内容。由此而形成的现代经典宪法理论和其影响的历史后续国家宪政实践建构中,都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作“宪法性的政党规范缺失” 的现象与问题。美国是在宪法实施之后一个多世纪,才逐渐以单项立法形式来完成其政党制度建构的。而整个世界,可以说只是在经历了人类最惨烈的二战教训之后,才开始改变这一“缺失” ,以西德《基本法》明确对政党的民主规范为标志,实现了这一“重大历史性转变与进步”。
  那么,存在这一现代宪法“政党规范缺失” 的根源在那里呢?它实际反映了一种甚么政治制度思想原理与实践问题?理论上应该如何进一步加以解析:以探讨出更深刻地理念认知上的缺失与问题所在。
  首先,让我们重回梅里亚姆对美国政党立法与制度建构的历史论述,其重要的理论与政治思想基础是:基于现代“政党的事情是举足轻重的,只要公共利益需要,就应该将其形式与内容方法加以管理。”。而经历了这一认识转变和立法实践,达到了这样一种制度境界或高度:其政党“受公共管理的不仅是党的立法,而且还有党的行政;不仅是党作出的提名,而且还有党的组织和经营。并就党的官员和委员会的选举和权力,包括其数目,任期以及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订出了许多条例,而且往往订得十分详细。州的和国家的委员的选举方法是明文规定的,整个组织的确都合法化和受到管理,就象一个政府部门一样。”。并且,这一历史性运动过程是通过“民众,立法机构与法院” 的共同支持实现的。最终,甚至“对政党的组织,委员会的编制,委员资格,任期,选举方式和任务等,进行了彻底的立法。这个领域过去一向被认为是完全由政党自行处理的,但是在新形势下也纳入了《初选法》的范围”(见注1,P166-169)。并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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