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失效制度取舍而产生的诉讼对策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过度追求客观真实,证据失效制度过于追求诉讼效益,对其中之一的绝对选择都是在凌空走钢丝绳,使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相互冲突。我们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寻求使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一致于民事诉讼目的——解决民事纠纷,实现当事人权利的证据制度。就证据的时效而言,由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失效各有利弊,我们不妨把它们进行揉合和重组,实现优势互补,既防止证据突袭,又不损害证据的实质效力。正如民法上的时效只是使当事人失去程序权利而非实体权利一样,举证时限使当事人丧失也应只是形式上的效力(在一定阶段内不能提出),而非实质上的效力(证明力)。证据失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改革的需要,但其本身的缺陷使得其需加以修正,故我们的制度选择以证据失效制度为雏形,使其既克服现行制度的弊端,又能适应我国的司法环境、一般公正观念和立法状况(允许局部的立法修改),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可以考虑以下制度建设:一是分阶段的相对的证据失效制度。即在诉讼的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阶段分别确立举证时限,对逾期举证不予采纳,但可在一个的诉讼阶段举证时限内提出,对于客观条件所限的不能收取的证据,可以在庭审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允许对庭审中才知晓的证据线索进行举证。二是诉讼损害赔偿和补偿制度。对于当事人确有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故意不提出证据,而造成己方当事人损失的,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但属法所允许的情况,对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承担因延长诉讼所引起的补偿责任。三是诉讼救助制度。在经济能力强大的当事人利用各种法律所允许的救济方式包括在诉讼各阶段提出证据拖延诉讼,增加诉讼成本情况下,法院在“有利于弱者”原则指导下,引导、帮助相对无经济能力的人进行对抗,并进行诉讼费用的豁免和要求强者承担增加诉讼成本。
【注释】 羊震:《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第二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 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辑,第427页。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时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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