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涉及到两个同步的诉讼:一是2005年1月,原告方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在美国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对中国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企业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二是富莱克斯公司作为申诉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进行调查,指称中国圣奥公司等有关企业侵犯了其拥有的538等3项专利,申请对由此专利中间体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下游轮胎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发出永久禁止令。
可以想象,这是美国公司对外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的常用手段,即在法院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提起337调查。其目的有二:一则“双线作战”可能使公司获得最大利益——在联邦地区法院获得赔偿,同时通过ITC的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以迅速阻止侵权产品的进口,排除竞争对手挤占自己的美国么贸易市场份额;二则通过多重法律诉讼引致巨额费用,在经济上给对方造成压力。总之,对方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是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对手排除出市场之外。
在上述美国专利诉讼开始前,即2004年6月份,Flexsys公司宣布进一步扩大对其苯二胺防老剂中间体4-氨基二苯胺的生产能力30%,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增长和新产品QDI扩大产能的要求。同时,Flexsys公司宣布在韩国正式起诉锦湖石油化学公司(KKPC),理由是该公司从山东曹县的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防老剂中间体4-氨基二苯胺的生产工艺侵犯了Flexsys公司在韩国的专利。这是个一石二鸟的策略:阻止KKPC这个国际上著名的防老剂生产商低价杀手的侵权行为,同时威慑其他低价格竞争对手(尤其是Crompton)继续打价格战的信心。作为涉嫌侵权的另一方,山东圣奥虽然没有被起诉,但也作出了积极反应,在韩国提出了Flexsys专利无效的诉讼申请。结果可想而知,至2004年10月一审结案,韩国法院判定Flexsys公司败诉,被认为其韩国相关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使用圣奥产品的韩国锦湖不侵权。Flexsys公司不服上诉,经二审韩国法院于2005年下半年判决败诉。
通过欺诈获得的专利(“不公正行为”)和专利的不当使用都是认定专利不可实施性的重要理由。在专利权授予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有义务向专利审查人披露其所知的全部“重要信息”,包括专利审查人认为与专利相关的任何信息。如果专利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披露义务,即构成“不公正行为”,从而成为专利不可实施性的一个理由。专利的不当使用是认定其不具有可实施性的另一个理由。并且专利的不当使用可能违反了
反垄断法。专利是一种被允许存在的垄断,专利权人必须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行使其专利权,但如果权利人企图在权利授予的范围以外实施专利,则使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
就在美国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进入证据开释工作阶段的同时,山东圣奥公司又分别在中国和韩国针对富莱克斯公司的专利提出无效申诉,至此,这起国际专利纠纷案已进入三案连环诉讼状态。而富莱克斯的相关欧洲专利也受到德国拜耳等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诉讼。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意见是富莱克斯公司相关专利不符合中国
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圣奥是针对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对其橡胶防老剂进行“337调查”案而提出上述申诉的。该专利无效申诉案启动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通过详细检索后,出具了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意见是:富莱克斯公司相关专利不符合中国
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这是继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宣布永久中止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对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起诉后,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与美国阿诺.波特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在圣奥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对橡胶防老剂337调查证据开释工作目前正在有条不紊的展开,业已取得一系列阶段性成果。
由于圣奥公司在韩国针对富莱克斯的专利提出无效申诉也已经得到受理。这样圣奥与富莱克斯的专利纠纷案已经转入三案并举的复杂的连环状态。双方在三案中的任何一案胜负都将对其它两案产生重要影响。
2005年6月29日,令中国橡胶业界振奋的消息再度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传出,由于中国企业积极应诉
[7]>,涉及中国轮胎行业在美专利纠纷案已有新的进展。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被富莱克斯的气势吓住,而是奋起应诉。可以看出,圣奥公司的勇气可嘉,不仅仅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奋起反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国内橡胶业赢得了荣誉,维护了整个中国橡胶行业权益,也为中国国内企业赢得了荣誉,从此“好捏的软柿子”的称号将一去不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