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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对中国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337调查案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2005年4月,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批准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诉方的抗辩和提议,宣布永久中止审议。更可喜的是,圣奥公司已经或准备在韩国、中国、印度等国针对富莱克斯公司相关专利提出无效申诉。国内重点轮胎企业如三角、成山、中策、风神等也纷纷开始配合其做好了今后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
 
 “拳打南山猛虎,脚踢北海蛟龙”
 
 至此,轰动一时并引起中国轮胎行业广泛关注的美国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终于在圣奥公司的努力反抗下出现转机。2005年9月27日,在圣奥公司与韩国锦湖的积极抗辩下,就在该案完成取证,即将开庭的前夕,美国富莱克斯公司突然主动提出撤销涉案的6,140,538 专利以及对中国圣奥公司的专利项下的指控,并主动提出动议要求终止与该专利侵权有关的所有调查。
 原因何在呢?据了解,申诉人美国富莱克斯公司主动撤诉的原因主要是发现山东圣奥公司掌握了关于涉案538专利技术不具有可实施性的有力证据。538专利是Flexsys提起337调查的三项专利之一,2005年9月,圣奥的律师获得了538专利存在缺陷的证据,随后提出该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的简易判决动议。申诉人担心继续维持这些指控将对其不利,因此请求撤回指控。此后在圣奥公司与韩国锦湖的积极抗辩下,同年10月28日原告又确认不再寻求针对下游橡胶产品(包括轮胎、橡胶带、内胎、橡胶管等产品)的禁止令和排除令救济。这意味着全球使用圣奥公司橡胶防老剂作为原料而生产的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厂家,可以继续向美国市场销售其产品,而不受本次337调查中最终是否侵权或是否发布禁止令和排除令的制约。
 这就说明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有了相应的市场份额;富莱克斯公司的退却说明了以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新产品市场的无穷威力。这场官司也相应的忠告该行业,对所谓专利侵权、所谓反倾销,国际市场上总会有人找你的麻烦,你要想进入国际市场,求得发展空间,就得要直面应对,敢打一场保卫自己的官司,也就是树立自己在该领域、该行业的威信,否则会造成“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的局面。同时,国际市场的形势也要求中国橡胶行业团结起来,尽快建立337条款调查应急预警机制,以防下一次的可能性进攻。
 然而一个小小的转折并不等于万事大吉。Flexsys公司北京办事处陈勇跃称,目前Flexsys依然还保留对另外两个专利的诉讼,其中063属于基础专利,曾在美国获奖。他并表示,尽管Flexsys在北俄亥俄州地方法院的诉讼被无限制推延,但主要原因是ITC的诉讼尚未判决。一旦ITC判定圣奥侵权,Flexsys将会立即要求在地方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在地方法院的诉讼,Flexsys要求了侵权赔偿金以及禁止令,禁止进口6PPD(以山东圣奥的RT培司为原料)和包含6PPD的其他产品,包括轮胎。“Flexsys将全力捍卫自己的专利,包括使用适当的法律手段。”陈勇跃说,“因此可能牵涉到对其他轮胎公司的索赔。”
 按照预定时间表,2005年11月7日至10日和14日至15日,美国ITC行政法裁判官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虽然圣奥公司在已经经历的多个环节中取得了些许有利成果,但是在一些利好偏向于圣奥公司之时,美国ITC行政法官于2006年2月17日仍作出了不利于圣奥公司的初裁。
 2006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onal Law Judge)在关于橡胶防老剂的第337款调查案中,初步判决为: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和美国Sovereign公司有专利侵权行为,而另一被告韩国锦湖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韩国锦湖)没有侵权行为。在初裁中, ITC 行政法官建议对圣奥公司和美国Sovereign 公司出具有限排除令( limited exclusion order) 。行政法官建议的有限排除令,即使被ITC 全体委员接受, 也仅仅针对上述被提及的被告出口到美国的4- ADPA 和6PPD, 并没有针对出口到美国的下游产品。也就是说, 对含有圣奥公司涉案产品的下游产品, 例如轮胎, 并不受排除令的限制。
 这一初步判决结果的公布,引起了各方不同反应。随后,各方当事人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的这一初步裁决的不同部分于2006年4 月13日向ITC 申请复核,当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随即作出了复核其初步裁决全部内容的决定。
 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判定其没有违反337 条款,对裁决不服的一方可立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如果ITC 终裁判定违反337条款并下达排除令, 则案件提交美国总统以在60天内进行审阅, 美国总统可以根据是否损害公众利益和相关政策为由,推翻任何ITC 下达的救济措施。在有救济措施下达的情况下,如果总统不行使否决权, ITC 的裁决和救济措施才能生效。总统复审期结束后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均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在上诉案件中, 有许多的案件结果被上诉法院驳回,例如在涉及中国电池企业的337 案中,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ITC 全体委员的终裁,因此到目前为止,该案的结果还很不明朗,因此只能等待时间来检验,如果圣奥公司积极主动抗战到底的话,结果有可能发生变化也不一定。
 至2006年5 月11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出通知,通知表明ITC 将延续该复核自2006年5 月29 日至7月12日。复议的结果可能是发回行政法裁判官令其重新裁决、维持初步裁决或者变更部分或者全部的初步裁决。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不公平进口”成立,可以决定签发“禁止进口令”和/或“停止令”。结果现在无法断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行政法裁判官得初裁决定也不是没有更改的先例,因此,现在说结果有可能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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