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指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的设计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就可依据 1930 年美国关税法第 337 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 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该条款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337条款”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方面,一是非知识产权方面。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果所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而该产品在美国又有同样的企业在生产和制造,或这方面的企业正在筹建中,即构成了触反“337条款”的行为。在确定美国是否有同样的产业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有关企业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的资金,或在知识产权开发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投资(包括研发费用或授权许可费用)。确定该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的专利则显得较容易,只要起诉方能找出美国的专利注册号及相关材料便足以提起诉讼。而确定该产品是否触犯了美国的著作权则显得较难,起诉人必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侵权的事实。因此这方面的案子较少。同样,在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案子也较少,主要的案子都集中在专利方面。
在非知识产权方面违反“337条款”的行为指: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的进口和销售行为。其所危胁或该危胁的后果是毁灭或实际上损害美国的同类工业,或阻止美国同类工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商业和贸易。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进口行为包罗万象,可以是欺骗性的进口行为,可以是行贿行为,可以是限制商业竞争行为。也可以包括“张冠李戴”(冒名替人做卖买)的行为,和原产地作假行为。甚至还包括不公平地模仿美国国内产品上的一些显著特性,并且这种仿冒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盗用商业秘密也可以提起“337条款”诉讼。普通法(判例法)中的商标权也受“337条款”的保护。
若被申诉方被判定违反了 337条款 ,ITC将随即签发排除令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美国海关也将自动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其中,有限排除令仅限于被发现违法的、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物品;而普遍排除令对出口国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将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商以及目前尚未掌握的未来生产商和进口商。337调查有两大特征:一是耗时更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用于应诉的所有材料。二是打击面更广。由于337调查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被诉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行政法裁判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出口国某类产品出口美国。与反倾销案件不同的是,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而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美国国内确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则比反倾销应诉难度更大。因此,337调查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严厉,将使被诉国家和企业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保护贸易转变, 可见337条款已经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从以往337调查案件的统计数据看,被认定侵权的比例并不大。例如在1995年至2002年间的102起337调查案中,只有23%的案件被裁定侵权,而有17%的案件被裁定不侵权,11%的案件撤诉或者被驳回,49%的案件和解。据了解,在337调查中,ITC鼓励双方和解。但要想得到不侵权的认定结果,前提是被调查企业必须积极应诉。另据了解,上世纪60~70年代,是日本和韩国产品被美国反倾销最多的时期,80年代以后则明显减少,但却逐渐成为被337调查的主要国家。当年,日本和韩国企业所经历的阶段是:从最初的大量诉讼缺席,到之后的频频应诉,再到后来开始大面积在美国申请专利以防止受337调查。至今,日本企业已学会运用337条款还击对手,开始大规模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目前,在美国专利最多的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已排名第二和第三位。
337 调查已经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之后,美国推行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实施非关税壁垒和阻击外国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感受到337 调查对其产品向美出口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潜在威胁。事实上,337调查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远比反倾销调查严厉得多。如果将反倾销制裁的效果比作美国用来打压我国出口产品的“常规武器”的话,那么337 制裁的威力就将是“大规模杀伤性核武器”。可想而知,当今的商场之战,已经远远超过20世纪中叶的常规战争,拥有337条款这样的“大规模杀伤性核武器”,美国佬面对中国企业肆无忌弹,蛮横无理,动辄动用该武器“吓唬”中国出口企业。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尤其是那些已成为企业技术和产品竞争优势核心的专利权,已成为专利权人赚取市场超额垄断利润和向技术使用者收取专利许可提成利润的“摇钱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争夺已经成为各方进行贸易利益博弈的重要阵地。因此,美国不断地向全球推展其知识产权贸易政策,美国企业以及知识产权人也不断地援引337 条款对外国产品出口者进行侵权指控。337 条款项下的贸易制裁措施一旦实施,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因此,面对337 调查这一高悬于我国出口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中国企业别无选择,惟有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并积极应对方能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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