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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合作医疗网络化便利的另一面——从网络犯罪化现象说起

  (三)法律因素。规范医疗网络化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条文,以及医学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过可以说是几乎没有明确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受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很难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对医疗网络化的法律规范多是一些行政部门颁布的一些临时性措施,如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等,多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可见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存大极大不足。并且网络犯罪的追查、取证极其困难,这就为网络犯罪降低了成本,而且能够获取高利润。在如此宽松的法律环境内,自然就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网络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对现实社会的诚信制度有很大威胁,容易引起道德弱化,法治观念淡薄,使人失控,是网络犯罪的原因之一;网上不良信息泛滥,容易引诱人们犯罪,助长犯罪行为人的动机;网络犯罪的暴利性,人们感到犯罪成本低也是促使网络犯罪的有力动机之一。如通过销售劣质药品,医疗器械等能够牟取暴利,通过安放木马盗号程序就能很容易地盗窃医疗保险卡账号获取里面的金钱,都是医疗领域内网络犯罪的主观动机。
  三、设计医疗网络化过程中网络犯罪防控机制的可行性方案
  构建医疗网络化和谐发展环境,促进医疗网络化健康、良好、稳定发展,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可行性方案:
  (一)理论方面:加强对医疗网络化及网络犯罪理论研究。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工作,加强医疗网络化过程中网络犯罪的研究是为了规范网络犯罪,使得网络犯罪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减少网络犯罪案的发生,降低网络犯罪对刚刚兴起的医疗网络化的冲击,最终达到医疗网络化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为此我们首先确立的研究医疗领域的网络犯罪目标是:规范网络犯罪,将其纳入到我国刑法规范犯罪的正常轨道中,从而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对医疗网络化进程的危害。根据目标确定我们的理论研究的内容,理论界至少应该统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和医疗网络化过程中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以及特点等。至少应该组织是医学、法学、计算机网络三个领域的专家进行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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