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因看,结果的困境是由于理论分析前提的虚假性导致的。经济学的假设是对人性中的趋利性倾向的加以肯定以便与经济分析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符合,但现实的人性是复杂多样的。它包含人具有动物本能的自然属性和人受社会影响的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简单而稳定,社会属性则复杂并且富于变化。由于人的本性决定着人的行为动机,因此,经济学便以人性假设作为学科中人的行为分析的逻辑起点。人性假设越单一,理论体系就越容易严谨,不过由于人性实际上是复杂的,所以人性设定越是单一,其形成的理论距离现实就越远。尽管经过修补可以做一些改善,但这样学科体系内部是存在矛盾的,最终可能被根本否定。
利己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单一而且稳定,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将人性定为单一的“理性经济人”,因此经济学能形成精致而庞大的理论体系。但其人性假设受到来自多方的,特别是有限理性决策论、经济博弈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从理性的有限性、理性的交互性和过程性、理性的制度制约等方面的挑战和修正。这些挑战和修正并不是要推翻“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而只是通过修补性论证,完善经济学理论,形式上,他们使得经济学理论大厦越来越牢固,越来越壮观。而事实是:除了人以外,其他地球生物都老老实实地顺应自然规律的安排,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比较简单,人类把它们视为低级动物,而人类自己因为具有丰富的思想就自认为是理性的,并且不肯顺从自然,总想战胜自然,超越自然,但其行为符合自然规律时就成功,否则就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可见,有思想的人类是高级的,但其思想却也是最不可把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人的行为是最没有规律所以人也是最不理性的动物。因此,以人性假设为核心前提而成立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学,其理论的实践困境是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前提自身造成的。它的困境要由博弈论、非线性理论以及非均衡理论等更贴近现实的方法论来解决,而这种解决途径与法学、管理学的现实主义精神是一致的。
二、管理学的理论困境
严格地说,经验性科学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学。经验是指由实践得来的知识和技能,它往往只能适用于某种具体的情境,管理学发源于对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抽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反映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因而被称之为“弱科学”。在管理学家们力图将管理学科学化的过程中,却形成了管理学的学派纷争、理论林立的局面,这便是管理学的理论困境。
有学者分析了管理学科学化面临的致命弱点,一是管理理论或原则具有模糊性缺乏对管理实践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二是管理学缺乏统一的研究范式和有效的管理知识积累模式 。因此,它不符合科学要有研究立场和研究对象的客观性要求,要有可检验证实性、逻辑一致性、知识可积累性和方法简练性的规范要求,以及要有广泛性、有效性和精确性的科学结论的要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曾尖锐地指出:“目前的管理描述过于简化、肤浅和缺乏现实性。……除非管理描述本身能达到更高的学术水平,否则我们就无法设想在建立和验证正确的管理原则方面,会有很大的进步”,“流行的管理原则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它们像谚语一样,总是成对出现。无论对哪个原则来说,我们差不多都能找到一个看来同样有道理、同样可以接受的对立原则”,“那些被普遍承认的管理原则存在着内在模糊性和自相矛盾的缺陷。”管理理论研究似乎难以有大的进展和飞跃 。
为了实现科学化的目标,管理学学者们模仿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尝试了各种人性假设方案,有“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复杂人”、“文化人”以及“学习人”等,但是没有一个学派拥有足够的说服力吸引其他学派的赞同。这不能说管理学学者比经济学学者缺乏科学态度和接纳不同观点的胸怀。实际原因在于管理学的研究对象——管理是一个具有宽泛含义的不确定的概念。其复杂性表现在:首先,管理活动中的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都是具有复杂个性的个人,他们的多样的、不确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作用于同一个组织时,哪怕只有个别人的特殊行动都会改变整个组织的行动效果;其次,组织中的个人和组织本身有着不同的价值目标,由于前项的个性差异使得不同主体的价值目标的协调难得有统一的规律;第三,组织管理的外部环境的变量太多。以假设方式进行的科学分析通常不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变量,而管理学的实践性很强,仅凭研究游戏规则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既然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以上性质,为什么管理学要模仿事实上也只有科学外观的经济学那样,硬要实现所谓科学化呢?
有学者提出以企业管理为管理学的核心可以作为使管理学缔造管理学帝国,走出丛林的希望之路 。这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独到见解,因为企业是最主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可作为微观管理的典范模式。可是事与愿违,在一百多年的管理学发展过程中,管理学界非但没有如有些管理学家预期的那样形成明确的管理学一般理论,反而学派内部不断裂变,学派数量越来越多,哪一派都不能彻底否定另一派的理论。管理学界把这种“繁荣”景象视为“烦恼”景象。
三、法学的教育困境
法学虽在研究方法上较其它二者成熟,但法学的教育制度却因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教育模式,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事实上从开始就存在理念上的错误,直到最近才显示为人们关注的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即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整体上不具备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也不能期待他们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坚持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专业操守。其原因有大学的,也有社会的。
从大学原因来看,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培养以严密的思维能力和正直人格的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律人才应当是高素质的精英式的人才,但是目前我国法学人才教育却存在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不相符的严重问题。在传统的对口教育和专才教育模式的影响下,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着教育结果与教育目标不相符的局面。专业设置过细导致的课程范围狭窄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思维,同时学生在泛泛而学的状况下,没有形成有目标性的良好知识结构。
从社会原因来看,我国从小学到中学采用的应试教育方式,使得学生多数学生在社会经验、思维空间、自主能力方面的发展都受到限制。年龄不到二十岁的青年直接进入大学学习既具有高度的学术性,又具有强烈实践性的法学的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处境被动是不难理解的。教师也难以开展更为灵活生动的教学工作。很显然,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必须改革教育模式,以新型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方式、考察目标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在操守方面,如果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学生即使拥有伸张正义的雄心壮志,最后也将难免与世俗同流,这是大学教育力所不能及的。
四、三学科的出路探讨
在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的扩展,各学科的学者都不断地以更开阔的眼界研究它所涉及的领域。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拓展特别吸引眼球,博弈论、非线性理论以及非均衡理论等研究方法使得经济学更贴近现实,而这种思维方向与法学、管理学的现实主义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学科间的借鉴和融合已经呈现出一种趋势。
管理学要走出困境似乎比较困难,但换个角度看却未必尽然。经济学学派研究的研究对象——经济人是在一个统一市场的大范围之内,各学派之所以批判和修正它,是因为各派都共同关心它。而管理活动是各种组织都存在并且又不愿意忽视的研讨对象,非企业性组织如政府机构、各种社会团体都有各自差异很大的管理要求,即使企业管理成为管理学的核心,其他形式的组织也不会关心企业管理胜过关心自己组织本身,个人对组织的目标管理的关心通常也不会胜过对自己的目标管理本身的关心。各种管理学分支完全可以游离于管理学体系之外,因此理论丛林现象是管理学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
管理学的出路首先在于要面对现实,管理学没有必要走经济学走过的形而上学的老路。管理学也不是“弱科学”,而是“软科学”,是有韧性的科学,对管理的丰富解释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管理学走出困境的出路的确是要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经验,下面以相邻的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学科的学术经验作为参考坐标,探讨管理学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法。
首先从研究对象维度看。特定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成立的基础,确立一个法律部门首先确立它的研究对象,这是古老又常新的法学已经成熟了的学术研究方法。而相对来说新兴的经济学和管理学从一开始就忽视了这一基础工作,以至于学科体系的形成还要走过一段摸索过程,先发展了一百年的经济学已经接近完善它的研究对象了,而管理学还处在不明阶段。这三个学科中,经济学偏向于单个主体的选择活动,实际上经济学是研究人的趋利心理的学科,管理学主要以管理决策行为为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或法律制度。三者的研究重点可以分别定性为人性、行为和事物。这种定性对于研究取向维度和研究假设维度的确定至关重要。
经济学并不以人的所有属性为研究对象,只是就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利己性为人性基础,在假定这个核心前提以后才可能进行经济学理论研究。由于这是一个不现实的假设,经济学的研究取向是靠强烈的学术精神支撑的,尽管这种精神使得经济学曾经严重脱离现实,却利用纯自然科学的方法,帮助经济学构建了可观的理论体系。基于前面对人性假设的论述,经济学对于利己性的“经济人”假设比具有利他性的“社会人”、有修养的“文化人”、有上进精神的“学习人”等的假设都更接近人的本性,属于比较稳定的自然属性,因而其理论大厦得以建立。
相比之下,管理学对人性的假设主要属于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比较容易受人的自然属性和其他社会属性的影响而动摇,因而管理学在研究假设方面遇到的问题必然是基本假设飘忽不定与核心概念缺乏 ,这是难以改变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有一个不实用的核心假设呢?如果说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金字塔式的,为什么管理学的理论就不能是扁平式的呢?并且与经济学相比,管理学的研究取向也应当是实用,而非建立一个空中楼阁。为了使管理学对社会实践的指导更具有科学根据,管理学已经借助了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方法,可以解决一些假定方面的不足。同时,管理学还可以问鼎法学,为什么不改良法律制度使管理学学院派人士能够为了学术而学术呢?
相比之下,法学对人性的研究则更是处在单一人性设定方式的另一端,即身份设定,这是十分理性而客观的设定,不是假定,如果比照假定,那也是十分现实的假定。由于法律制度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法学既研究人的自然属性,也研究人的社会属性。在这种前提下,法学不可能对人性提出单一的假设,从法学研究产生开始,对人性的研究就分配在各个法律部门当中了。由于民事活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存在,所以,民法学对人的“自然人”属性的确定是再恰当不过了。由自然人组成的集团则拟定为“法人”。其他部门法中对人的身份的设定都是这两个设定的延伸,如
宪法中的公民,
刑法中的罪犯、行政法中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