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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理论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同时也会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与非权利人的利益失衡;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决定了取得时效的适用会增加权利保护成本与生产成本,抑制知识创新,导致知识产品短缺,从而背离知识产权制度;而擅自利用的“占有”具有“非适法性”(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更是决定了取得时效适用的不可能。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我们应在制定《物权法》时规定取得时效的适用例外。
【注释】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8-19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37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地区荣泰印书馆1979年出版,第547-549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76页。
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1页。
冯晓青:《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若干问题探析》,载《湘江法律评论》(第4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09页。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99页。
西蒙·库慈尼茨:《现代经济增长》,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12页。
刘茂林:《知识产权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4页。
张军著:《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67页。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出版,第147页。
(美)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4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37页、第49页。
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54-155页。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出版,第47页、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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