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将成为非权利人寻找“强占”知识产品所有权的“合法”借口与理由,会存在非权利人“占有”或利用知识产品的更大潜在可能。因为如果其和平、持续地“占有”知识产品,取得时效将赋予其所有权!这势必导致权利人利益与非权利人利益的失衡,这就不足以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也是对其利益的漠视与不尊重,使之无法对抗非权利人。上述表明取得时效违背了知识产权的衡平性,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公正的制度。
二、经济分析:取得时效导致知识产权制度无效益
(一)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知识产品(信息)公共性——前提分析
在人类过去和将来的一段时期,经济增长将是各国政府的首要政策目标。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则更依赖于知识创新,我们可以说知识存量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对一个具体国家而言,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正如刘易斯所揭示的,在当今知识存量国际化传播的时代,经济增长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因素起作用,比如,自然资源的丰富与否并不能决定一国经济增长的快慢与最终水平。[8]这必然触及一个更深的问题,即一个国家或社会如何才能促进知识或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流与使用。在我们这个商业化的时代,知识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知识产品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它的生产需要一种制度上的保证,这种制度就是知识产权。[9]知识产权提供给人们一种经济行为(生产知识产品)的激励,这种激励首先从根本上来自产权。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就在于从产权上激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
在产权形式上存在私有、公有和共有。[10]私有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比如当一个人吃一个苹果的时候,别人就无法吃到它;一条裤子在同一时间只能由同一人穿着;一辆汽车不能同时朝两个不同的方向行驶。这也表明,“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11]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即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公共物的消费。[12]从自然属性或技术属性看,公共物品的排他费用是高昂的。很明显,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即公共性),因为其消费的非排他性,传递费用几乎为零(保护则增加社会成本),这似乎表明知识产品的理想形式是公有。但是公有是对私人收益的忽视,妨碍知识产品的再生产与创新,导致知识产品资源的稀缺。因而,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知识产权则具私权性。笔者认为,这是分析取得时效制度效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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