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时效与公共性:权利保护成本与知识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成本分析
知识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与公共性表明:知识产品可以由众多人在同一时间共享,就像两个人同时得到了路灯指引一样,他们共享着灯光。同样,他们也可同时把知识创新运用到生产中,这不可避免地带来“外部性”问题;同时还存在知识产品被他人非法使用后.权利人不知情或无法提出权利请求的潜在可能性。如果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就会产生以下后果:知识产品权利人为了保护或维护自己的产权,必须在适当时间内加强保护力度与措施,以否定其他侵权人的占有,或对他人提出权利主张,以免非权利人经取得时效的持续“占有”取得所有权。这势必增加权利人的保护成本、搜索侵权人的信息成本,从而导致知识产品生产成本也随之增加。
(三)取得时效与机会成本、“外部性”;社会收益的减少——收益分析
取得时效导致知识产权生产成本增加,这势必使生产知识产品的机会成本也增加。机会成本是指采取一种行动而没采取最好决策选择时所放弃的机会或招致的成本。[13]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举例:如果1990年上大学的学费、住宿、书籍等总成本为10000美元,上学的机会成本不是10000美元;还应加上不读书而专职工作的收入16000美元。因此,上大学的机会成本为26000美元。[14]同样,知识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包括生产的成本和作其他决策选择时的收入。取得时效显然不会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作其他决策行动的收入减少;但另一方面,却使其生产知识产权的成本增加,这就导致了生产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增加。机会成本实际上是人们在做出选择时的收益分析,经济学上的“相对优势定律”断言,“人们应该从事某机会成本低于其他所有事情的事情。[15]人们便会选择退出知识技术创新领域,直接后果便是知识产品的短缺,妨碍技术的进步与应用。[16]这就背离了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
知识产品本身具有公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避免其他市场主体“搭便车”的行为,即“外部性”。外部性是指一个或多个人的自愿行为在未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强加于或给予他们的成本或收益。[17]外部性造成的问题的实质是导致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与信息生产者的不经济(利益受损)。[18]而知识产权制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赋予权利人产权,克服“外部性”的制度选择。与此相反,如果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则会鼓励非权利人的“搭便车”行为。因为有这样一种可能:非权利人“准占有”知识产品特定时间而不被权利人主张权利,则可依取得时效获得知识产权。很明显,取得时效会带来更多地非法利用的潜在可能,不是抑制而是促长了“外部性”。从短期看,“外部性”有利于外部公众(消费者)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但从长远看,它给权利人(生产者)增加了负担,严重挫伤了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抑制了知识产品的再生产,导致智力成果减少,阻碍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可见,知识产权适用取得时效是一种低效率的选择,是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根本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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