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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初探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初探


姜发根


【摘要】随着跨国垄断行为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在其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有关国家和组织积极寻求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以缓解和消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我国应顺应这一趋势,尽快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同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反垄断法的形成。
【关键词】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冲突与协调
【全文】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的旨在维护自由、公正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被人们形象称之为“经济宪法”。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市场已超越主权空间向世界范围内扩展,跨国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国内反垄断法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反垄断法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开始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的限制,主张本国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1]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国国内法的效力仅及于其主权范围,对域外的行为不产生规范作用。属于国内法体系的反垄断法,自然不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最初,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严格遵循属地原则要求,但随着贸易障碍的减少,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垄断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国际反垄断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成为一种较为可行选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家。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开创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先河,确立了 “效果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是何国籍,也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地,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就对其享有管辖权。美国的这种做法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强烈批评和坚决抵制。为了缓和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引起的冲突,美国开始考虑外国的利益,对效果原则进行适当限制。在1976年Timerlane Lumber公司诉美洲银行中,美国确立了合理管辖原则,在适用反垄断法时考虑与外国法的冲突程度,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对外关系的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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