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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初探

  在国际层面,我国也积极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协调机制,以有效地缓解与消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及其不利影响。如我国政府已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签订了《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2004年5月,中国与欧盟也正式建立了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机制。此外,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论坛下竞争问题讨论机制,并参加了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工作组的工作,就WTO框架下贸易与竞争政策国际合作发表了意见。
  (二)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设想
  从价值论的角度说,反垄断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在国际经济领域,反垄断法成为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操作中,反垄断法又往往充当了贸易保护主义和本国法效力域外扩张的工具,一方面对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对国内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通过域外行使管辖权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对本国企业在外国的垄断行为采取宽松的管制政策。面对日益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反垄断国际统一规则的缺失,在世界上主要国家均规定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不仅是被迫接受的防御盾牌,更应是保护国家利益的进攻长矛。在具体制度设计过程中,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1、通过制定仿效立法赋予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中的核心问题是域外适用原则问题。多数学者根据适用对象或垄断行为特征确定不同的适用原则,但笔者认为这种适用原则既不符合我国目前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深度,也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际经验不符。在立法体例上,笔者认为宜采用立法机关概括性立法与反垄断执法机关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模式,由反垄断法规定在我国境外从事的对境内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上,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当前的现状具体列举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并施以不同的适用原则。这样就能确保即使实施细则中未列举的垄断行为,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在具体适用原则上,笔者认为当前可以采用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合理管辖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但在境内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境内实施的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依据履行地原则行使管辖权;对于分别位于境内外的具有控制、支配关系的两个独立的实体在境内实施的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则依据单一经济实体原则进行规制;对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对内国产生某种程度影响的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采用合理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一方面规定对我国境内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我国享有管辖权,另一方面规定在行使管辖权时应作利益平衡分析,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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