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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初探

  在多边合作层面,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贸发会议、经合组织以及世贸组织都积极推动反垄断国际合作。其中有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发会通过的《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与规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经合组织通过的《关于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建议》、《关于各成员国在竞争和贸易政策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方面进行合作的建议》、《关于打击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的建议》、《国际投资及跨国公司的共同宣言》、《跨国企业指导原则》等一系列反垄断合作协定。此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世贸组织协议对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营贸易及其限制、知识更新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如对商标的保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而允许WTO成员采用的贸易措施。在此基础上,WTO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上成立了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工作组,并于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决定把“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作为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虽然在坎昆会议上,在WTO框架内建构国际反垄断统一规则受了挫折,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的国际协调与统一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对策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如何规制跨国垄断行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世界上主要国家均规定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和反垄断国际统一规则的缺失的情况下,制订我国的反垄断法,赋予其域外效力,并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合作,是顺应世界潮流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反垄断法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并于1988年提出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价格法》(1997年)、《招标投标法》(1999年)等相关法律,国务院相关部委也先后出台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但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典至今尚未出台。从上述分散、零乱的不同类别和层次的反垄断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尚未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作出规定。[4]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开始起草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已经出台,其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虽然这一规定尚过于粗疏,正式出台也需假以时日,但毕竟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从理论研究向立法实践迈出了关键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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