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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解读美国能源政策法2005

恰当解读美国能源政策法2005


陈伟超


【摘要】全球性的能源紧张,促使世界主要能源消耗大国加强能源立法。美国在总统布什的强力推进下,于2005年通过了能源政策法。我国目前已经启动能源法起草活动,从官员到学者,都大力提倡借鉴美国能源法。但是借鉴需要首先要正确解读美国能源政策法,本文通过第一手的英文资料来还原美国能源政策法2005的原貌,进行适当的探讨。
【关键词】恰当解读;美国能源政策法2005
【全文】
  一、法律名称
  我们翻译来的《美国能源政策法2005》的英文名称是Energy Policy Act 2005。单从翻译学角度来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含义上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首先,英语中的Policy并不等于汉语中的政策。Policy是指 plan of action,statement of ideals, etc proposed or adopted by a government, political party, business etc.(政府、政党或公司采取的政策或方针)[1].其主体可以是国家、政党、公司甚至个人;汉语中政策是指政治决策,首先是政党行为或者说政党行为的国家化,一般不会是企业行为,绝对不会是个人行为。
  其次,Act与法并非同义。在普通法系的美国,司法机关创制的case law才是法律的主体,act是经议会通过的政府提议(proposal),其地位和功能更像是成文法国家的行政法规。我们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一般是规定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虽然目前强调可操作性成为时髦,将要制定的《能源法》也不可能像美国能源政策法一样面面俱到,因为这样就成了制定能源法典了,必须把《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为数众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东西吞并进来,这就成了一个大工程,很难实现。
  最后,美国能源政策法在最后标明了2005年,这种具有阶段性的表象不能说明这部法律是临时适用的抱佛脚式法律,而是一个长期适用的法律,美国参议院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主席多门尼斯甚至把这部法律称为美国在能源政策上的“未来之法”。我国将要制定的《能源法》虽然如同我们已经制定其他法律一样格外强调法的稳定性,但是如果不认真研究,草率出台,仍然难逃短命的厄运。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着短命的传统(虽然这种传统是由体制变更引起的,但总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尤其是对一个成文法国家来说)。《煤炭法》颁行仅仅十年就需要大规模修订,《矿产资源法》修订十年后目前又面临再修订,这些现象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律起草,避免随意性和短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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