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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

  行为人实施了违背注意义务的行为,但是,即使其遵守了规则,也不能避免相同的结果,此时,违背注意义务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因果关系否定论
  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即使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但是,在结果假定可能发生的场合,不能避免相同结果的,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例如,在例2“超速行驶撞人案”中,B在驾驶汽车时,与前面的汽车相撞了,但是,即使其遵守了高速公路的限速规定,与A车保持法定的车间距离,也仍然难以避免发生撞车事故的,就不存在条件关系,因为此时必须考虑“假定的原因”的存在。而一旦考虑假定的原因,就会出现没有B的行为,也会有与A汽车相撞事故这样的结果,这和条件关系的典型公式“没有某一行为,就不会有相应的危害结果”并不符合,B的行为对于A等四人的死亡,没有支配力,这种场合就没有因果关系。 山口厚教授更是指出:没有甲的行为,结果仍然发生的,当该结果发生的回避可能性欠缺,处罚类似行为,不会收到抑止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效果,就谈不上处罚正当化的问题,条件关系当然就不能确定;此外,条件关系的内容是要发挥限定刑事责任的功能,它是和事实的、自然科学的概念不同的范畴。
  日本学者野村稔比照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否定假定结果会发生场合的因果关系。在他看来,在假定的因果经过中,条件关系存在;而在本文所讨论的“合义务的择一举动”中,条件关系并不存在。例如,假设法律规定汽车超车时,与自行车必须保持1.5米的距离,货车驾驶员甲无视这一规定,在0.75米的间隔下超车,正好骑自行车的乙倒下被甲的车压死。如果甲按照规定保持1.5米的距离乙也会被压死的,由于甲的行为只能在过失的范围内讨论,在过失犯的场合,作为其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考虑为不作为,即有义务遵守超车距离的规定,而没有遵守。因此,在此场合中,在超越自行车的时候,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有必要隔开一定距离,以防止接触。所以,没有隔开一定距离的超车行为是应当取缔的行为。在此意义上,本案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的场合相同,将被期待的作为纳入假定判断之中是应当被允许的。其结果是,社会一般观念上期待的行为(作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作为社会一般观念的内容的,符合作为义务态度的1.5米的间隔距离达到的情况下,实行了超车行为,然而仍然不幸地会发生伤亡后果,我们对甲的行为就无法提出期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否定因果关系。
  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一般根据客观归责理论来否定结果假定发生场合的因果关系,即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过失犯罪情况下因违反义务所造成的结果,即使不违反义务,而行为同样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这种结果的可能性的,并不存在客观归责问题。
  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是从刑法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认识:只有当行为危害了被保护的行为客体,且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的危险被实现,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归责问题。
  客观归责试图根据刑法的需要来限制因果关系的存在范围,将刑法中的原因行为归结为对被保护法益“危险的增加”,是结果的客观归责的基础;这种风险的增加因一系列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事件而具体化,并在结果发生时达到顶峰。
  按照客观归责理论,一方面,在其他可选择的行为具有同样的危险时,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例3,医生甲在知道病人乙对奴佛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可卡因,结果是造成了病人的死亡(以下简称“医生注射可卡因案”)。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Roxin曾经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例4):卡车司机甲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公分。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自行车驾驶者乙,因为醉得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地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以下简称“卡车司机撞死骑车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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