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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

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


周光权


【摘要】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即使其认真履行注意义务,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的,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是刑法学中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结果假定会发生的场合,根据条件说,而不需要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就能够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过失构成要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具备,根据不同的立场,结论会不同;在因果关系能够肯定,结果避免可能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虽然行为违背注意义务,但如果没有明显增加法益危险,也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以无罪处理。
【关键词】结果  因果关系  结果避免可能性 危险增加 过失犯罪
【全文】
  一、问题的提起
  在当前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条件下,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煤矿灾难、火灾、井喷、医疗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频繁发生,每年都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根据过失犯的基本理论认定责任事故型犯罪,有效遏制各种责任事故,对于保护生命、财产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过失犯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为数不少的类似案件:行为人的确没有履行注意义务,也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就当时的情况看,即使其严格遵守规则,审慎地履行其预见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即在行为人违反规则时,假定结果会发生的情况。 此时,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是否可能成立过失犯,就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例1,医院的外科医生因为擅离岗位,接听长途电话,而推迟将癌症患者送上手术台作手术,丧失了本可以通过手术救助病人的可能性。但是,即使该患者被及时手术仍然可能性命不保,该外科医生的责任如何(以下简称“外科医生案”)?例2,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货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四人死亡。但是,假设B以低于限速的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可能会撞死A等四人。B是否还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以下简称“超速行驶撞人案”)?
  对于行为人严格履行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结果仍然可能难以避免的情况,目前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仔细探讨。实践中,可能会将类似行为一律以过失犯罪处理,对于大量存在的需要将真实的案件与假定的因果过程进行比较的情况,都被司法人员所忽略。理论上可能出现的另外倾向是对类似行为一律以不可抗力处理,从而得出无罪的结论。但是,这种“一刀切”的方法或许值得商榷,真正的问题可能要复杂一些。
  在本文中,我将主要讨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结果假定可能发生的场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能否确定?在中国刑法学没有客观归责理论的情况下,根据因果关系理论能否解决结果的客观归属这一问题;第二,过失责任中具体的结果避免可能性,以及过失责任是否存在?其中重点要讨论的是在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如何具体地确定其结果避免可能性。第三,如果因果关系能够肯定,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又不好确定的情况下,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根据不可抗力理论,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二、结果假定发生场合的因果联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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