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ists.essential.org/pharm-policy/msg00305.html
Kristin Dawksin/IATP sign-on letter regarding WTO/TRIPS patent exceptions
(1) amend Article 27.3(b) to expand the list of exceptions to patentability
to include living organisms and their parts as well as the list of
essential drugs published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七、我国
根据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3.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3.3.1 诊断方法
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
3.3.1.1 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诊断方法:
(1)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
(3) 包括诊断全过程。
审查员在判断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发明是否真正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时,不仅应当考虑该方法是否在表述形式上包含了上述条件的全部内容,而且应当分析该发明实质上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比如,一项发明仅仅涉及从人体获取生理参数的方法,从表述形式上看,并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如果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只要知晓所说的生理参数,就能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则该发明实质上也是一种诊断方法,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按照上述规则,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
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
3.3.1.2 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并非所有与诊断有关的发明方法都不给予专利保护。有些发明方法看起来与疾病诊断有关,或者终极目的仍然是诊断疾病,但是它们的直接目的不是诊断疾病,则不能依据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拒绝授予其专利权,以下几类发明方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1) 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和/或处理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从所获得的信息本身不能够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时,这些信息才能被认为是中间结果);
(2) 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的方法;
(3) 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3.3.2 治疗方法
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对于既可能包含治疗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疗目的的方法,应当明确说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目的”,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3.2.1 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治疗方法指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
以下各项中列举的方法都属于或者应当视为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治疗方法:
(1) 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2) 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3) 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
(4) 以治疗为目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的治疗方法;
(5) 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
(6) 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如返回同
一主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处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药物内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敷方法等;
(7) 以治疗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数量、体外受精、胚胎转移等方法;
(8) 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
(9) 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
(10)以治疗为目的的其他方法,如人工呼吸方法、输氧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有关物质的医药用途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参见本部分第十章第3.5.2节。
3.3.2.2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如果一种以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的方法本身的目的不是治疗,或者其直接目的不是治疗,则不得依据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拒绝授予其专利权。例如以下几类方法:
(1) 为治疗肢体或器官残缺目的而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如一种制造假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病人口腔中制作牙齿模具,而在体外制造假牙,虽然其最终目的是治疗,但是该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造出合适的假牙。
(2) 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例如,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其增长、提高羊肉质量或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
(3) 动物屠宰方法。
(4) 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例如解剖、整理遗容、尸体防腐、制作标本的方法。
(5) 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
(6) 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
(7) 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毛发上,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
的细菌、病毒、虱子、跳蚤的方法。
3.3.2.3 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这种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只要该方法不违反
专利法第
五条,则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治疗方法,根据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
法22.4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审查,参见本部分第五章。
第五章实用性
3.2.4 人体或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或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3.3节中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对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3.2.6 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者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不同的人所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者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以下测量方法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1) 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
(2) 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2.3 医生处方
法22.4
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2.4 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则因属于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3.5.2节)。
3.5 用途权利要求
3.5.1 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物质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物质还是已知物质,其性能是物质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物质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物质A而发明了一种物质B,那么自然应当以物质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还应当明确的是“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不应当把它理解为与“作杀虫剂用的化合物X”相等同。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3.5.2 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允许;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某病的药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不属于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