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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立法框架

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立法框架


黄韵京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欧等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立法框架上的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提出建议:以国家立法模式为主,辅之以政策引导下的行业自律;结合一般性立法、专项立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三个层次对公、私机构进行统一立法。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保护模式 立法框架
【全文】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侵犯个人隐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仅在网上散布个人隐私破坏性强,而且商家可以利用网络的便利收集、分析、利用个人数据,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销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人们一方面在网络上留下了许多学习、工作、生活的踪迹,一方面又要为自己保留必要的私人空间,不愿自己的私密被了解太多,使自己行动受限……对于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时代出现的种种新问题,欧美等网络业较发达国家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不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立法上都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验,本文尝试对这些国家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从立法模式与立法框架上进行比较分析,以探求我国的相关立法思路。
  一.保护模式
  美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是采取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国会立法只起到补充与辅助的作用。
  早在1995年7月,克林顿执政时期,美国政府就正式提出了个人数据的保护原则,表明自己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立场。其在所成立的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工作组(IITF)下专门设立了保护隐私工作组,该工作组在其后公布的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提供原则》的报告中,提出了一整套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和再利用的原则。然而,这份报告仅表明政府保护隐私权的态度,并无法律效力。 [1]
  在1997年7月1日,白宫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指出政府对于网上商业活动应避免过多的法律限制,而应采取市场导向原则,以发展全球性、透明化以及可预期的法律环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其1999年7月13日公布的一份报告中也指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的解决方案。”
  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将鼓励自由竞争,发展行业自律作为自己的首选政策,以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当的限制。当然,美国也通过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但是就是在《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这唯一的一部关于网络隐私的立法中,也没有放弃行业自律的政策。该法规定,“网站运营商或者在线服务提供商自行订立自律计划而获得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认可时,可以由于其使用模式包含了该法的规定而被认定遵守了该法的规定。”表明了法律的从属地位。并且,虽然国会通过的若干项法律都涉及到了在线隐私的保护问题,但法院看起来更愿意让这些法律来限定而不是用这些法律来扩张“隐私领域”的边界。 [2]以减少对网络服务商收集个人数据的限制。
  美国的行业自律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OPA)于1998年6月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要求其成员同意采纳和执行其隐私权政策,其目的仅仅在于指导和畅通,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
  (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如美国电子前线基金会(EFF)与commerce. net共同发起成立了旨在倡导网上隐私的非盈利性机构Trust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各网站因此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这种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它与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业指引是适用于同一行业内部的,而他是跨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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