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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6)

  这个谈判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很多:第一,双方当事人都是理性的人,是愿意通过谈判分享剩余的人,这也被称之为科斯假设,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霍布斯假设,人和人之间是狼和狼的关系,人们为了分享剩余往往会陷入到争吵、争夺、争斗之中; 第二,存在着替代方案,也就是你有其他的选择,如果你没有选择的话,对方也知道你没有选择的话,就不会和你谈判,最理想的存在替代方案的假设是存在着一个完全竞争市场;第三,交易成本为零,如果存在着交易成本,可能会达成协议,但是不能将个人效率与社会效率相吻合,这一点特别要注意,经济学家谈的效率都是社会效率,完全竞争市场虽然是个人决策,但是和社会效率是一致的,不能人人为自己就可以了。理解了这三点,就明白这个被斯蒂格勒称之为科斯定理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意思了。
  科斯定理同样是假设非常严格的,在现实中很难找到这样的具体例子。完整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应当是:“当交易成本等于零的时候,产权赋予任何一方并不影响效率的实现”。在理解这一定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定,即a推出b,只能得到-b推出-a,而不能直接得到-a推出-b,也就是说,当产权的分配影响效率的时候,一定是交易成本不为零这个命题是成立的,而交易成本不等于零,则产权赋予任何一方是很重要的这一命题,就不一定成立了。任何进一步的推论,都会形成错误,造成盲目的适用。
  科斯定理在经济学界中其实遭到了很多的批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情形是不能找到对应的例子的。同样是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家的学者,包括舒尔茨、施蒂格勒,以及法律经济学学者库特都指出,你不能找到这样的一个例子: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还会存在着外部性。的确如此,科斯定理的核心是告诉我们,只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可以自行通过讨价还价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很显然,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外部性就不会存在,科斯所说的状态不过是一个向着均衡靠拢的过程。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的表述,是“在完全竞争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将会相等”。
  一些经济学家批评科斯定理是一个“同义反复”,甚至萨缪尔森都批评,科斯的文章是混乱的,逻辑不清的。还有许多对科斯定理的批评,科斯定理不能适用于谈判者众多的情形。当谈判的人数增加的时候,往往不可能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常常被迫采用禁令的方式,回到了“庇古税”。 人数是一个方面,囚徒困境所代表的个体理性、信息分布等也会造成合作的困难。如果谈判成本比较高的时候,采用第三方的裁判、强制执行等也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实验和行为经济学家对科斯定理甚至是新古典经济学的颠覆则可能是最根本的,如果人们对“得到”和“失去”的感觉不同,那么通过谈判来进行交换就变得非常困难。 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在实验和行为经济学家通过统计和实验证明,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现状偏见(status quo bias),人们常常倾向于维持现状,失去的痛苦和获得的快乐之间是不对等的。如果化工厂排放污染(得到)和禁止排放(失去)之间不对等,旁边的洗衣店不能失去洁净空气和得到货币补偿之间不对等,交易就非常困难。当然,行为经济学还有一些其他的假设,比如参照依赖(reference dependance),人们在做出决策的时候,常常是心理上的参照系,而不是经济学中的参照系;类似的对传统效用、偏好、风险态度的批评还有敏感性递减(diminishing sensitivity)、时间冲突(time inconsistance)、利他主义倾向等等。不过,行为经济学的一些结论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和推敲,尽管现在也已经成为了热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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