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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6)

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6)


邓峰


【全文】
  六、手段的争议:科斯定理
  完全竞争市场的局限性,现在法学界在经济法学者的反复说服下,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理想尺度的不可靠。毕竟,片面地强调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政府不干预,导致法律成了“嫌贫爱富”,以公正的程序和形式实现了不公正的结果的工具。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一个对市场缺陷的纠正,通过直接规制、税收、制定标准、反垄断、公共工程、公共融资等方式,体现了国家作为一个能动管理者的角色,从而扩展了国家的功能。
  但是,通过规制、税收、制定标准等强行切入的方法,或者说国家用“外部手段”对交易的直接干预,对“完全竞争市场”的假想式恢复和维护,这种手段更多地带有“强制”、“命令”、“指挥”的意味。在大陆法的划分中,这种纵向的行为特性,被当作和交易相对的概念。这导致了许多误解,认为这种干预、切入、调控、规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的内容,都是采用公权力,采用“非经济手段”(这其实是一个很不准确的说法)来校正市场弊端。这本身是对经济学的一种误解,也是对经济法的偏见,是简单二元观念的结果。这首先是对行政法的不理解,对此我们在漫谈二中已经进行了解释。
  之所以市场会出问题,在古典经济学家,尤其是集大成者马歇尔那里,最早指出了外部性的存在,他在分析垄断的时候(晚年的时候他深为垄断、广告这些现象苦恼),分析了外部经济,由于外部经济的存在,使得一部分没有支付费用但获得收益。比较重要的对外部性的分析则是西季维克(Henry Sidgwick),市场会出现正的或者负的外部性,就会发生失灵,这是因为行为人的成本和收益并不能或者不需要自己来承担。因此,马歇尔的弟子,精心挑选的继承人(颇有一些门派的意思,经济学中的山头主义、裙带主义和党争也是非常严重的)庇古(Pigou)专门化了这一理论。
  按照庇古的分析,存在着外部性的时候,比如污染(负的外部性),如果成本由导致污染的厂商承担,他们就会采取防治的措施来平衡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但是,污染的存在意味着私人没有承担这一部分的成本而施加给了社会。由于污染的成本没有列入私人的计算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私人的成本约束不足,从而导致生产过多,偏离社会效率。按照庇古的观点,这时候应当向污染厂商进行征税。因此负的外部性应当由政府来征税,而正的外部性应当由政府来补贴。这是两种基本的手段。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用来解释和合理化政府通过立法、执法来实施规制。 这和前述的早期经济法思路是一致的,通过政府的能动性干预来恢复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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