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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6)

  但是,科斯在20世纪60年代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对庇古税提出了质疑。这是他的30年代企业性质分析的延伸。如果市场是有效率的,为什么会存在着指挥、命令和权威呢?按照科斯的解释,在市场中存在着交易成本,为了节省这一个成本,当事人双方就会组成企业,反过来,组成了企业之后,交易改变了讨价还价的市场模式,而代之以指挥、命令和权威,这也不是没有成本的,随着组织的扩大,管理会越来越困难(这很好理解,只要想想中国的“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就行了。在管理学中也有管理宽度和管理层次的问题),这种成本是组织内的交易成本,也可以称之为管理成本。生产在企业内完成,还是在市场中完成,在技术上是不成为问题的,问题在于制度的不同,是采用了市场交易还是组织内交易,当两者的成本相同的时候,组织就达到了自己的边界。
  同样,在污染、外部性的问题上,所谓污染的存在,损害了社会福利,是忽略了这存在着不同的主体。如果你不住在河边,河的污染就无所谓存在不存在;看到了吸烟的人就敬而远之,也不存在“二手烟”,“危害健康”的问题。因此,首先在科斯看来,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所谓的个人和社会之间的问题。其次,如果说污染,那么就是一个带有道德判断的问题,和经济学的“中性”会发生偏离。《红楼梦》刚出来的时候,可能是负的外部性,被认定为“诲淫诲盗”,现在则是正的外部性,被认为是“中国古典文学的最高峰”。很多事情,如果仅仅按照道德来判断,那么道德变化的时候怎么办呢?
  科斯给出的方案则是“双方谈判”。举个例子来说,你的邻居在院子里烤羊肉串,这时候是正的外部性呢,还是负的外部性呢?如果你也好这一口,说不定是正的;如果你怕羊膻味熏坏了你刚刚种下的牡丹花,就变成了负的。现在假定你刚刚沐浴更衣完毕坐在院子里享受“阳光、沙滩、海浪、仙人掌”,隔壁飘来的羊膻味大大降低了你的“小资情调”,从而损害了你的效用。在这种情况下,你是选择“惹不起还躲得起”,还是选择“主张权利”?比如在德国,你可以打电话给法官,说他侵害了你的“享有正常的良好空气”。后者的办法就是“庇古税”,选择了国家干预(注意,相邻关系尽管是民事关系,但请求法律强制执行的时候,仍然是和税收一样的,并不是民法就是自由谈判了。当然,除了向法院申请禁令之外,我们还可以设想存在着其他的解决方案,比如法律宣布不准在自己的家里烤羊肉串,或者说烤羊肉串不得污染空气,或者不得影响他人,这是行政法的办法;经济法的一个办法是集中供应羊肉串)。科斯告诉我们,这时候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双方谈判,这时候假定交易成本为零的话,两个合作的、理性的人,总是会达成一个价格的,这时候,要么你“贿赂”邻居,买来纯洁空气,要么邻居贿赂你,买来你“休管他人烤羊串”。这一样能解决问题。由于双方谈判,解决了污染的问题,同样可以实现个人效率和社会效率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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