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是国外证据法学研究趋于成熟的时期,也是我国学界学习英美证据法的阶段。当时,边沁、赛耶等第一代证据法学家已经巨星陨落,但威格摩尔却如日中天,他的一些作品不仅被英语国家的学者关注,而且也流传到了中国。中国学者在受到德日诉讼法中的证据理论影响的同时,也受到英美证据法的影响,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的原理》(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摩根的《证据法》以及贝斯特的《证据法原理》都开始进入我国学者的视野。法学杂志上也刊发了大量英美证据法学译文。(注:此时翻译的作品有:罗从厚、陈楷思译的《证人论》(《法学杂志》第6卷第5期),陈广澧译的《英国证据法》(《法学杂志》第2卷第8期),姜笛译的《判断证言价值之标准》(《法学新报》第66期)等等。)
除此之外,日本证据法也占有一席之地。1933年,留日归来的张知本在上海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松岗义正的《民事证据论》[7]。该书20余万字,分总论、举证之责任、自由心证、证据手续、各个证据方法、证据保全六章,全面地阐述了民事证据法的理论体系。松岗义正曾于1906年来华,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法律,1926年日本修订
民事诉讼法后,松岗义正著成该书,又被留日学者翻译成中文传入我国,势必影响深远。事实上,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大多数约定俗成的名词,均可以追朔到该书。日本证据法学的传播令我国学界意识到,效法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可以展开证据法学的独立研究。这些文献资料开阔了我国学者的视野,也拓宽了当时法学研究的范围。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的。该时期出版的证据法教材有盛振为编著的《证据法学论讲义》、司法储材馆编的《证据法学讲义》;还有一些关于证据法学的著作问世,如郭云观的《法官采证准绳》实际上论述了法官评价证据的证明标准,陈允、康焕栋合著的《民事诉讼法论》也用大量的篇幅介绍了民事证据制度。有的学者还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研究证据法学的论文,如董其鸣的《证人制度考》(《法学杂志》7卷6期)、《证据学之研究及其学说》(《中华法学杂志》第5卷第5号),邵勋的《关于证人能力问题》(《法律评论》第199期)、《自由心证主义》(《法律评论》第256期),骞足渠的《客观的举证责任与主观的举证责任》(《法治周报》1卷4期),薛光的《举证责任之分配》(《社会科学论丛月刊》3卷10期),都代表了当时的水平。尽管其中一些文章把证据学与证据法学混为一谈,但在70多年前那个学术资源有限、学术积累匮乏的时代,他们已经就时下热门的证人能力、自由心证、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开拓性的研究,难能可贵。
1936年,周荣撰写的《证据法要论》,作为“新时代法学丛书”之一种,由上海的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可以说是我国学者第一部系统研究证据法学的专著[8]。在这本重要的著作中,周荣确立了证据法学的基本框架,除了绪论外,计有“系争事实与关系事实”、“举证责任”、“免证之事实”、“证据调查”、“人证”、“鉴定”、“书证”、“勘验”、“证之保全”、“证之评判”10章,并且在每一章的最后都附有“中外判解例”以供参考。较之松岗义正的《民事证据论》,周荣的《证据法要论》内容更为详实,体例更为完善,特别是免证事实一章,借鉴了英美证据法中的内容,弥补了松岗义正著作中的不足。他在该章主要论述了以下几种免证事实:显著之事实、法院与职务上已知之事实、法律上推定之事实、事实上推定之事实、经当事人承认之事实,并在最后一项特别阐述了自认与自白的区别。该书并不是针对民事证据或刑事证据而写,也不局限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甚至对于中国的有关证据的判例,也作了初步的研究。它的全面性、体系性和内容的充分性,为中国证据法学树立了一个很高的起点。周荣之后大约十年的时间,因为抗日战争的影响,学术研究趋于调蔽,不但是证据法学的研究陷入停顿,甚至整个法学研究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又陷入了解放战争的漩涡之中,大学也是人心涣散,除了原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时任北平日伪法院院长的董康在1942年出版过一部影响不大的《集成刑事证据法》外,再无证据法的著作出版。
194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编著出版了《证据法学论》一书,作为大学通用教材。全书分为证之通则、证之方法、证之保全、证之辩论四篇,第一篇有举证责任、免证制度、证据调查3章;第2篇有人证、鉴定、书证、勘验、情状证5章;第3篇包括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和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两章;第4篇则包含讯证程序、证据辩论、评证标准、证供图解4章。全书约有360页,体系完整,视野开阔,理论与实例相互辉映,例如对于搜索与扣押,作者比较了中国法、罗马法、大陆法和英美法,还有一些实例相配套。这本教材是中国早期证据法学研究集大成者,但是由于它诞生在一个不合时宜的时间,所以其短暂的命运为证据法学在中国的传播画上了一个悲剧性的休止符。东吴法学院的《证据法学论》和周荣的《证据法要论》,分别代表了当时证据法学教材和著作的最高水平,成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的制高点。虽然他们的著述一如英美证据法学发展之初,没有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内容,但已经为证据法学的发展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局面。可惜,他们的学术努力被政治所切断了。
三、中国证据法学的调蔽与兴盛:从附庸到独立
解放以后,中国在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也摒弃了民国时期积累的法学资源。中国的法学研究不得不另起炉灶。从一开始,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就与证据学的研究纠缠在一起,部分的原因在于当时没有或者很少有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即使有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就证据的可采性等问题进行规定),部分原因在于实用主义的哲学使得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如何运用证据问题成为最迫切的任务。实际上,在当时的诉讼制度下,杨兆龙和周荣的那套理论确实也“不合时宜”,这可以从东吴法学院的命运和杨兆龙在文革中的悲剧可见一斑。
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法学研究深受前苏联的影响,证据法学的研究也不例外。1954年,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中文版首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随后几年,一些苏联学者的证据法著作被相继翻译成中文。例如,克林曼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库雷辽夫的《诉讼当事人的辩解》、《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拉洪诺夫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同时,一些苏联学界的证据法论文也被翻译过来,其中“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那时被引起关注的。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学者也开始对证据法学进行独立的研究。在1956-1957年的《政法研究》上,可以找到陈光中与时伟超合写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分类与间接证据的几个问题》、王力生撰写的《对刑事口供的几点认识》、杜春生撰写的《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范围的意见》、郝双禄撰写的《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问题和间接证据问题》、刘木林与欧阳涛合写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陈述》。因为苏联当时的证据学研究当时,很多文章其实是证据学研究和证据法学研究混杂。在1957年以后,受“反右”运动的影响,证据法学的研究呈现了明显的政治化倾向。1958年开始,有学者开始评判“无罪推定原则”和“自由心证”,并把之归于资产阶级的腐朽理论。证据法学的研究气氛变得沉寂。从1964年开始,证据法学讨论的兴趣转向了证据的“阶级性”问题。有人提出,必须要以“阶级分析”的观点看待诉讼证据,认为证据是有阶级性的;有人认为,“证据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也有人指出,“有无阶级性要区别看待”[9][10][11]。最终,主张证据应有阶级性的观点占了上风。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在这个阶段无甚进展,主要依附于政治,为阶级斗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