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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

  因此,调解虽然是一种具有正式法律背景的司法审判程序,它在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的意涵却是被社会建构的。在不同的社会语境下,社会建构的过程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使这一制度反映出不同类型的合法性之间的互动,包括全球化的制度要求、全国性的司法政策、本地的社会秩序等等。为了在不同的社会语境下获得社会、组织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合法性,调解的本地化意涵在县法院被建构成正式的法律程序,而在人民法庭却被建构成"大众化正义"的工具。
  五、结论
  上述对清河法院司法过程的讨论充分显示出,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生存,是通过其自身意涵对本土的社会和政治需求的适应及本土化而实现的。中国法官的日常司法工作与他们的正式角色经常只有松散的联系,而案件的司法决策过程要受到司法机构的历史沿革、行政干预以及本地居民的法律意识的影响。于是,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组织结构、法律程序、法律知识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只具有符号化的功能。这一法律制度本土化过程的内在原因在于本地的合法性问题的复杂性,全球化的制度要求、经济发展的压力、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本地的社会秩序都会对被移植的法律制度提出某种合法性要求,而为了调和这些合法性要求之间的冲突,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意涵也就成了具体的社会建构的结果。
  那么,从根本上而言,这一结论是否意味着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很难变得更加规则化和正式化?对未来的预测总是困难的,但目前的情况是调解、行政影响以及其他的本地化司法实践仍然在清河法院这样的中国基层法院普遍存在。这样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官与本地的社区具有紧密的联系,于是法官的本地化便成了基层法院的必然选择。贺卫方在他的研究中对这种本地关系网络对法官的司法活动造成的压力提出了批评,并认为法院里的主要法官应当不在本地任职(贺卫方,1998d :67)。然而,我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于这一问题的结论则是截然相反的。法官的本地化背景与科层化的司法组织事实上构成了中国基层法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代表并且受到行政级别系统的控制;另一方面,他的工作又无法避免地嵌在本地社区的社会网络之中(苏力,1998:51-54;赵旭东,2003)。虽然法律改革在立法、人员培养以及司法组织理性化等方面都做出了极大努力,但法官的双重身份事实上塑造了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动态过程,而这一过程是以法律改革的几乎所有方面的扭曲为特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问题在中国基层法官的双重身份里得到了充分体现。
  对本文结论的一个合理的疑问在于,清河法院是否是一个对于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关于中国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非常稀缺,因此很难将清河法院的情况与全国性的数据进行比较。然而,可以确定的是,清河法院的情况在我国法院系统里绝对不是一个例外。
  清河县是华北地区一个传统上以农业为主的县,而羊绒业的发展也使清河县的经济增长能够体现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区的发展过程。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地方法院在传统上从未有过高度自治的现象,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从根本上而言是自上而下的,因此关于清河法院的这些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出转型期的中国基层司法的许多特征。
  虽然中国地域的辽阔使各地方的具体情况有着诸多差异,但经济改革所引发的社会和制度变迁中的现代与传统的断裂在这个国家的各个角落都可以被观察到。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事实上也是一个现代性的确立过程(梁治平,1997:464),根据政府的逻辑,这一过程只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实现,而经济发展和制度变革则成为了现代化建设的先锋。然而,对清河法院的研究表明,司法改革虽然能够使中国司法系统的制度建设趋于理性化,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本地化的社会结构和观念,片面追求激烈的制度变革只能使基层法院越来越不堪重负。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中国正在进行并已取得了很大成效的司法改革失去了其正当性,我想强调的是,如何调整改革的步伐以调和本文所讨论的各种合法性冲突对于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是至关重要的。制度变革的倡导者和实施者们都应当审慎地考虑,制度层面之外的变革是否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何根据中国的民情塑造一种中国法治进程所需要的公民伦理,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中国法治现代性问题的解决不是仅靠法律人的努力就能完成的,而需要整个中国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公民的生活方式都会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影响。尽管这种影响是微小的,但决非微不足道。借用韦伯的话说,"如果每个人都找到了握着他的生命之弦的守护神,并对之服从,这一切其实是平实而简单的"(Weber ,1946:156)。
  而对尚处于襁褓中的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而言,本文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上述这些理论或是经验层面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揭示出一些对于研究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有所裨益的新问题和新视角。我并没有像现存的大多数本土的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研究一样深入到传统社会的最远处,而是选取了一个正在经历显著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县来研究中国基层司法,是因为我始终相信,国家法与民间习俗的关系问题并不只是在现代与传统的强烈反差中才能最好地体现出来。无论研究对象是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还是城市发展的制度变迁,只要我们关注法律制度与其组织、社会、政治语境的关系,这些制度运作中的社会建构过程就将会得到体现。而当法律移植使法律制度与其所生长的社会环境发生分离时,法律制度的符号化意涵则尤为明显。
  对法律移植的研究将导向一种基于制度合法性的新的法律多元理论,这一视角将法律制度宏观的全球化过程与微观的本土化过程相联系,关注在每一个具体的社会语境里多元的规则系统的互动,并且强调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在进入本地之后被社会建构而取得多元合法性的过程。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界限终究是模糊的,而每一个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所能做的事情,则是在这一社会事实的模糊性里寻求理论的清晰和现实的完整。
  作者单位: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
【注释】  *本文的初稿是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论文,论文的写作得到了我的指导老师贺卫方先生的关心和指导,苏力、李猛、赵晓力、渠敬东诸先生的授课也都对文章最初思路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在此谨致谢意。我在芝加哥期间,Robert Dingwall、Andrew Abbott、William Parish、Terry Clark 、Dingxin Zhao、Kwai Hang Ng、Elena Obkhova 以及《法律与社会评论》(Law &Society Review)和《法律与社会研究》(Law &Social Inquiry)的六位匿名审稿人都对文章的重新写作和修改提供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尤其要感谢Ethan Michelson在文章的理论框架、组织结构、材料收集等诸多方面向我提供的无私帮助。此外,我还要特别感谢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同学高巍,没有他细致的数据收集工作以及在我的田野调查过程中给予的大量帮助,我不可能完成这项研究。当然,文中的一切问题都由我本人承担。
【参考文献】《清河年鉴》,1996,清河县地方志办公室编印。

  《中国法律年鉴》,1987,北京:法律出版社。

  陈端洪,1997,《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第6期。

  陈瑞华,1996,《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中外法学》第2期。

  贺卫方,1998a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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