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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

  清河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在当时全国通行的公、检、法一体化的体制下,法院并非一个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构,而是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构成了打击阶级敌人的工具。②「当时国家把公、检、法部门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Cai ,1999:138)和镇压阶级敌人及其他罪犯的锐利武器(Zhang ,2003:76),这一定位使中国的法院一直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从对法院人员的称谓上就可以看出来。在法院系统内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被称为"干警",这一称谓与对公安、检察机关人员的称谓完全相同,并且沿用至今。贺卫方(1998d )和苏力(2000a )等学者的研究都指出,法院的军事化背景是研究中国司法问题的一个要害。」在文化大革命中,清河法院也像全国各地的法院一样被"砸烂",直到1978年才恢复建院。
  自1978年至2000年,如同我国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一样,清河法院经历了巨大的制度变革,包括人员、组织、程序等各个方面,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移植则成为这些制度变革的核心。在这一节里,我将以这22年里清河法院的人员增长和组织结构变迁为例,说明制度移植对基层法院内部正式制度的深刻影响。
  (一)法院人员的增长及其构成
  司法改革的重要努力之一,就是在法院里建立专业化的人员构成。虽然学界对中国法官的职业素质低下有许多批评(例如:Peerenboom ,2002:290-295;Zhang ,2003:75-80),但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司法人员的教育背景和法律专业培训事实上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考虑到中国传统上并没有专业化的法官(贺卫方,1998c)或者正式的法律职业(Macauley,1998),这一改革无疑体现出了对西方法治传统的遵从。清河法院在1978-2000年期间人员构成的变化情况也反映出了这些趋势。
  在1978年重建时,清河法院共有25名法官和干警,其中有4名是复转军人。到2000年,法院的人员增长到了60人。在1978年以来的22年里,清河法院增加了38名法官和干警,只有3名因为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法院人员的大幅度增长反映出了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对司法造成的压力(贺卫方,1998d :14-17;Michelson ,1998)。
  参照苏力(2000a :328-337)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时的分类,我将清河法院增长的人员分为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三类。但苏力本人在做出这种分类的同时就对它提出了质疑,他的理由是三者之间存在交叉,并且这一划分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并无实质性影响。尽管存在这一合理质疑,我认为这一划分至少有一个重要意义,即揭示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普遍关注的"复转军人进法院"问题的实质。"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曾在中国法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贺卫方(1998b)的一篇同名文章在《南方周末》发表后也产生了很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一争论的焦点在于"复转军人是否应该被安置到法院"的问题,而它的前提是这一现象在我国的法院系统里仍然广泛存在。然而,清河法院人员数量变化的数据显示出了完全不同的情况(参见表1)。
  表1的数据显示,在1978-1985年间,复转军人和外单位调入人员构成了清河法院全部的新进人员,在这一时期没有任何大学毕业生进入法院。然而,从第二个时期(1986-1990)开始,进入清河法院的复转军人的数量明显下降,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甚至已经消失。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外单位调入人员中有相当数量的军转干部,①「苏力(2000a :331)甚至更为干脆地得出了"所谓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实际上更多地是军转干部进法院的问题"的结论。」但他们的数量也在减少。与此同时,大学毕业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80年代后期开始在清河法院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这一人员构成上的转变事实上反映出了清河法院自身职能的转变,即由一个军事化色彩浓厚的阶级专政工具逐渐转变为一个专业的司法机构,至少是形成了一个专业司法机构的意象。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法院职能的转变并非只在清河法院存在,而是全国性的(参见Cai ,1999:137)。
  (二)司法组织的结构变迁
  司法制度移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组织的结构变迁。中国法院20年来的结构变化有两个突出特征:第一,法院内部组织分工的细化;第二,法院组织由侧重刑事案件向侧重民事、经济案件的过渡。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借鉴于前苏联的司法组织模式被根本性地重构,而许多符合西方司法模式的新的组织元素逐渐在法院系统得到确立。表2显示了清河法院在1978-2000年间的四个有代表性的年份的组织结构:(1)1978年,法院重建的年份;(2)1987年,80年代中期在经济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立后的一年;(3)1996年,90年代中期人民法庭改革之前的一年;(4)2000年,现有数据中的最后一年。
  在1978年,清河法院只有两个审判庭,即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当时的刑事审判庭有9名法官和干警,而民事审判庭只有5名。这些数字与上文提到的20世纪80年代初复转军人大量进入法院的事实清楚地显示了在清河法院重建的初期,司法工作的重点是刑事案件。1981年,法院在清河县下属的五个乡镇建立了主要处理农村地区民事纠纷的人民法庭。1982年,拥有3名法官和干警的经济审判庭建立。到1987年,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已经总共有13名法官和7名其他干警,而刑事审判庭的人员则减少到只有3名法官。因此,清河法院由刑事案件到民事、经济案件的工作重点转变,在80年代中期就已经完成。此后清河法院的组织结构变迁更为剧烈:1989年,告诉申诉庭建立;1990年,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建立;1997年,原有的五个人民法庭被重组为两个中心法庭;1998年,告诉申诉庭被重组为两个独立的法庭——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作为独立机构的劳动庭和法警队也在1998年建立。
  不同机构人员数量的变化也很值得注意。除了上文提到的刑事审判庭和民事、经济审判庭人员的变化之外,各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在1996至2000年间都明显减少——这似乎意味着法院的组织正在变得更加遵循司法组织而非行政组织的逻辑。然而,与此同时,新建立的执行庭的人员数量也明显增长。如很多学者指出的那样(例如:Peerenboom,2002;Zhang ,2003),当代中国司法的一个致命问题是"执行难",即法院的许多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而这一问题导致了1999年司法系统的一场全国性的案件执行运动。于是,一些行政人员被安置到新成立的执行庭来加强司法判决的执行工作,而这直接导致了法院行政机构人员的减少。因此,这一趋势并不必然意味着法院的组织正在变得越来越"去行政化"。
  如图1显示的那样,到2000年为止,一个基于西方模式的专业化司法组织已经在清河法院建立起来。①「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系统组织结构的变革并非到2000年就已经结束,而是仍在不断继续。例如,经济审判庭在2002年已经被合并到民事审判庭。」这是一个韦伯意义上的各个机构具有清晰层级(hierarchy )的科层化的组织结构。如麦宜生所言,司法组织的这一外观与中国法律改革的其他许多措施都具有重要的符号化功能(symbolic functions),因为它们增强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和国家在全球化语境下的政治合法性(Michelson,2003)。然而,后文的讨论将会指出,这一科层化的司法组织的行为并不具有韦伯意义上的法律理性(Weber ,1978:215),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被其社会环境所影响。
  清河法院20年来结构变迁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它是一次纯粹由国家领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而这些理念和制度变革的蓝图则大都来自西方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formal law)。清河法院的绝大多数制度变革都是全国性的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而各主要法律的立法或修订也与司法改革的进程有重要联系。例如,清河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建立于1982年,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的修订正式允许基层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清河法院行政审判庭在1990年的建立也伴随着同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①「在全国范围内,1979年,作为一个改革试点,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到1986年,全国97%的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庭(Xin &Fan ,2000:181)。同时,1986年,全国各级法院建立了1422个行政审判庭,1987年又建立了1093个,1990年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全国法院成立的行政审判庭已经达到了3037个,即所有的高级人民法院,99%的中级人民法院,及91%的初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行政审判庭(Xin &Fan ,2000:208)。」其他许多制度在清河法院的建立和变更也都伴随着同样的立法支持,惟一的例外是1997年的人民法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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