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了较深入的研究,并有了大量判例。古罗马时代就把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英美法律上的公益诉讼包括相关人诉讼、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指在私人不具当事人资格的法域,原则上允许私人以相关人名义起诉。美国纽约州曾有一判决.允许私人以相关人身份起诉.对于批准在道路上经营报亭的行政行为给予处分。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指在公务员未履行其职务的情形,允许私人以市民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简称纳税人诉讼.指美国各州普遍承认私人以纳税人的身份,有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提起权。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1962年日本
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形式。在日本有这样一个判例,有一个公民要求对一个县知事的开支进行审查,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最后判决该县知事自己付款赔偿不合理的开支。依照韩国公益诉讼制立法,国家机构可以代表消费者以企业为对象提起诉讼,将得到的赔偿金分配给消费者。
在我国.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遏制不正当竞争、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实践较多。也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并涌现出了大批公益诉讼人。他们当中有以公益诉讼作为职业或生活之主要部分的“儒家的侠”.如王海、丘建东、杨成军、唐荣智等。也有因某一具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偶一为之的“道家的侠”.如2002年4月25日山西财经大学一学生对山西大学提起诉讼。公益诉讼人的大量涌现及其获得的广泛支持表明在我国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在社会文化心理上得到普遍的认同,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
但我国尚缺少对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司法保护制度,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较少,见诸条文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半数以上村民可以对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建立一套统一、完善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将是立法工作应当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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