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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

  6.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为民请命”的行为,这是鲁迅先生笔下“中国人的脊梁”的写照之一,也是中国传统“侠义”精神的体现,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从道德层面上而言也是应当支持的。
  有论者认为,公民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受其影响的相对人为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如果将这一诉权赋予个人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也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对此.本文作者不敢苟同:
  1)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诉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行政诉讼必须以审查行政机关所选择适用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合法性以及衡量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的合法行为前提。
  2)公民以一己之力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虽然困难较大。但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其存在的意义的理由。相反,国家应给与其更大的支持。
  3)控告权是明文载人《宪法》的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对公民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加以剥夺和限制,势必影响到我国人权的广泛性。
  4)对赋予公民个人以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会造成滥诉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在我们民族灵魂的深处,一直就蕴藏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信条。我国国民崇尚侠义精神,正是对自身精神状态的弥补:因为在自己身上找不到“侠”的影子,所以才希望“侠”来加以庇护,施以援手。就现状而言,一场诉讼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故凡提起公益诉讼者,皆为理想而为。即使有少数人无理取闹,也应当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应当支付的成本。
  当然,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操作亦需一定的制度与之相适应。既然是公益诉讼,其败诉风险就不应由个人来承担。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财政拨款并吸收公众捐款支持的基金,对公益诉讼予以审查、确认和支持,并承担败诉风险。
  第三,突破了行政诉讼的苑囿。
  行政公诉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而对非行政主体则无可奈何。而公益诉讼则可横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大领域,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在行政主体与企业法人相互串通为某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存在此种危险之行为时(例如包装上市、非法集资等),行政公诉只能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受害方的损失无补。而公益诉讼则可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对受害方给予救济。同时,公益诉讼也可以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例如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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