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研究
李新平
【关键词】诈骗 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
【全文】
经济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违法活动的鉴别一直是困绕经济
刑法与民事司法实践的“传统”障碍。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人员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新
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这一系列工作的成功结晶,新
刑法在这一领域的重大突破在于采取了一种相当的“务实”主义,直接针对经济领域的集资诈骗、诈骗贷款、票据诈骗、银行结算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等诈骗类型,以新罪名分别作了规定,在犯罪条款陈述上采取了当前实践中较多出现的犯罪形式给予了列举。这将立法者的务实态度体现得淋漓尽致.使
刑法成为一部真正的看得懂、能理解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应当说新
刑法的颁布使罪与非罪、罪与违法的界限趋于明确。同时使司法审判的错案风险大幅降低。但是,在经济诈骗领域,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上的争论并非由此结束。如果不能把握新
刑法的精神,仍会在很大程度上出现错误判断。本文拟从该类罪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视角出发,考察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违法的鉴别,由此力图找到新
刑法背景下的合理的、可操作性的鉴定犯罪与违法的界限的方法。
一.经济诈骗犯罪的心理态势及其类型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进行犯罪活动的心理态势,也就是犯罪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况。一方面,诈骗犯罪(指广意上的经济诈骗,包括新
刑法中所规定的集资诈骗、诈骗贷款、票据诈骗等),主体的个性特点和主观恶性的表现,作为主体的外部犯罪活动的内控因素,直接决定其行为性质,另一方面又通过自身犯罪意识和犯罪欲望的加强,进一步强化主体的人身危险性。这就充分表现了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整体性能的重要意义。在犯罪心理上,犯罪的罪过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