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立法者已经比较鲜明地表现了在诈骗领域中的立场,即: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故意犯罪。这一规定,对诈骗类犯罪具有指导性意义。(但需指出的是,在新修订的
刑法中,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并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这些犯罪中不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实施了新修订
刑法中的规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所谓故意:根据新修订
刑法第
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可见,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前者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观故意的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后者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观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与放任两种心态。法理上称之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结果持有希望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结果持有放任态度。在经济诈骗领域中,诈骗者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知属“明知”,这一点并无争论。而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的危害并希望发生之,是普通经济诈骗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此也为学界之共识。但在间接故意是否引起经济诈骗这一问题上,却较有争论。目前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经济诈骗是有极强目的性的犯罪,即其目的是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间接故意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故意犯罪。这就排除了间接故意成为经济诈骗犯罪的可能性;二是,认为间接故意,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如在合同欺诈的过程中,犯罪者很有可能一开始并无非法直接占有的目的,但是在拿到财物之后,却肆挥霍一空,造成实际上的非法占有,这也构成了诈骗犯罪。笔者认为:诈骗犯罪是否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实质是立法者针对现实社会,所采取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在法律规定不明时,它就是一个法律解释者或者甚至执法者在针对现实社会所采取的宽严尺寸的立场。即立法者认为应从严打击,间接故意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如果认为应从宽对待经济领域的纠纷行为,那么即有可能采取前者,认为间接故意不构成经济诈骗犯罪。从我国刑法对经济诈骗类犯罪中的规定看,
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要件规定的诈骗罪是直接故意型犯罪,这表现了立法者较为宽松的立法立场。但对于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则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明确间接故意是否包含其中,对此,立法者采取了从严打击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