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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研究

  二、经济诈骗犯罪主观恶性的阶段性。
  传统研究中,往往把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静态地看待。一般来说,某一过程是否属于经济诈骗,过多地关注这一行为开初之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笔者认为,应全过程中地考察行为,即从某一行为过程的开始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考察。
  (一)经济诈骗的主观故意可发生在整个过程之前,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诈骗犯罪者。事先预谋直接非法占有,这种情况诈骗者一般是事先预谋,虚无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一开始就是希望“直接”以欺骗手段获取财物。
  (二)经济诈骗犯罪还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行骗之始并未谋生非法直接占有财物之意,但是在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谋生犯意。比如:行为人以自身企业名义和另一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合同后,自身企业发生争剧变化,行为人明知自己已无履约能力,但仍未通知对方企业,而是催促对方尽快付款,待价款一旦到帐,便携款潜逃。在这一行为中,行为人开始并未有任何欺骗行为,但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采取了不行为的方式隐瞒了重要事实,谋生诈取钱财之意,非法占有财物,应贯以经济诈骗罪名。
  (三)经济诈骗犯罪也可发生在行为过程之后,行为人开始并未直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非法集资过程行为人以集资办企业为名,达到非法集资目的后,也曾办实业,但在短期经营亏损后,行为人干脆携集资巨款逃之夭夭。这时,行为人一开始行为属经济纠纷,但在行为过程中,已谋取直接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可以经济诈骗罪名论罪。以上可见,犯罪行为人在行为中的心理状态的变化,可直接使行为性质由经济纠纷转变为诈骗犯罪,准确把握其心理变化。这无疑对我们准确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大有帮助的。
  三、经济诈骗主观方面之目的性。
  研究经济诈骗犯罪的目的性,对于鉴别经济纠纷和诈骗犯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通过犯罪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经济诈骗的目的,简言之就是经济诈骗行为者通过某些行为希望得到的结果。应当说,经济诈骗的目的是犯罪主体观念上存在的想通过诈骗行为所要实现的结果的心理状态。但是只是一种心理状态,本身并不是犯罪。
  (一)经济诈骗的目的,不能和经济诈骗的直接故意完全混同。有时,诈骗者明知自身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反经济法规,但仍希望其得以发生。其目的则是非法谋财。这其中使其目的和故意内容有所不同。
  (二)目的有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应对之正确对待。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也采取了欺骗和隐瞒的手段,但其却并未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犯罪。之所以如此是民事欺诈目的和诈骗犯罪目的性质不同。诈骗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无偿地占有,获取他人财物,不论其如何隐私或掩饰,或制造玄虚,但其目的却相当明确,即直接非法占有财产。但与之相比,民事欺诈活动却不能有直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民事欺诈中,一般是通过履行一定行为来达到欺诈目的。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大多是不平等地获取他人财产。有时,欺诈行为人可能仅是为了使对方进行不愿意或本来正在犹豫的行为而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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