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法律对制度的影响
一国的制度结构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总和,非正式制度是制度结构中最为根深堤固的东西,某种程度上,它的改变依赖于内生力量的变化,而它对外生力量常常是不敏感并且有着明显的时滞。以下笔者将从非正式制度出发分析法律作为外生力量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和原因,及相关的证据。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社会的价值、文化、习惯、意识形态之和。而本质上意识形态已经包含关于一个社会的价值、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内容。林毅夫先生对意识形态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 笔者认为,在意识形态的定义中又出现了道德的概念,而道德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集中表现,不同的意识形态有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因此,用道德解释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种无意义的同语重复。笔者更愿意从认知心理学上探讨其定义。意识形态是指在给定社会环境下,人们关于社会价值、文化、习惯观念的总和。它是一个从个人认知到社会集体认知的过程又是社会集体认知到个人认知的过程。这两个过程的反复进行和共同运行对意识形态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两个过程都不能单方面进行,比如,个人意识的直接加总不能等同于集体意识。否则就犯了所谓“合成缪误”。两个过程也必须反复进行,才能最终形成当前的意识形态。从认知心理学观点理解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意识形态对于理解“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有重要意义。认知心理学帮助我们从个人的认知特点找到路径依赖的原因。尽管我们不能从个体的认知直接加总为社会认识,但是博弈的主体首先是从个人开始的。因此,个体的认知心理特征对社会总体的认知构成微观基础。在个人认知研究上,诺斯研究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宏观层面的制度变迁。但在近年的一些工作中,他也逐渐走向了社会认知理论。作为一个极具历史感的经济学家,他最先敏锐地意识到制度变迁是现实经济运行中最底层的东西。随后,博弈论的发展使得他有可能构建组织层面的行为理论。最终,他走到了认知科学。他说,个人如何认识他处于的社会乃是经济发展中最核心的问题。这种认识必然影响到个体的决策过程。这样,他与晚期的弗洛伊德走到了一起。弗洛伊德在1920年的《超越唯乐原则》中指出,个体行为除了唯乐原则外,还有一条更基本的,比唯乐原则更重要的准则,即强迫重复原则。它要求重复以前的状态,要求回复到过去,这也是由本能决定的。正是这种人类认识最根本性的特征造成了个体认知上的强烈的“路径依赖效应”。认知在从个体到个体的反复的信息传递过程中最终达成一致,并且演化为一种集体认知,从而最终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意识形态的变迁。正是这种强烈的路径依赖效应造成意识形态变迁很难一蹴而就(这就是林教授所言的意识形态的刚性)。意识形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的变迁主要源于内生力量的积聚。外生力量只有在逐步培养内生力量改变当前状态的积极性时,才能在内生作用下逐步达到变迁的目的。法律从本质上讲是相对于制度的外生力量,如果没有对当前意识形态的尊重,将很难得到执行。这点可以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移植过程和效果中找到证据。这方面LLSV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Vishny, 1997, 1998,)对相关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得出49个国家的法律执行有效性指标体系。他们的相关研究被统称为LLSV 相关研究成果似乎表明法律制度不仅外生决定国家的经济架构,而且该法律制度的影响方式和风格还取决于该法律是从哪里移植过来的。波科维茨、皮斯托、理查德(Berkowitz、Pistor.Richard 2001) 进一步指出“由于法律是不完备的,应根据各移植国的国情、进行适应和演进。这就是说应当重点考察法律的移植过程。在LLSV对49个国家的实证统计基础上,后者得出结论是作为法律执行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制度的移植过程比法律制度的来源更加重要。由此可见,在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上,有证据表明仅仅把法律从一国移植到另一国家的效率是很低的。Pistor,Raiser和Gelfer,2000,以下简称(PRG) 考察了执法水平、规范遵守和制度结构及形式上的法律对转型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转型经济里面软弱的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后果—即缺少外部融资—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激进改革来解决,尽管这种变革是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Stephen.J.Choi进一步指出,“大量的证据表明法律是重要的……然而这仅仅是开始…….仅仅指出构成强大的证券市场的要素并不能解决这个难题,更关键的是怎样让这些国家拥有这些因素。证据表明把法律移植到另一国而不考虑该国的背景、文化、法制结构是无效率的。” 这提示了法律对制度变迁产生作用的条件。当法律合乎制度的规律时,在诱导内生力量加速成长的过程中,法律密切追随着制度的“倩影”,体会着制度变更生生不息的需求最终促成了内生变迁的快速进行。而对于法律而言,正是由于它来自于内生力量主导的制度变迁,因而无不迅速以最低成本在交易中得到执行。为什么是最低成本呢?这是因为在制度内生变迁的过程中,变迁的结果本质上就是博弈力量斗争的结果,其成本必然是低于新制度收益的,否则变迁无以发生。但是,在制度变迁外生方式占强的情形下,法律“悍然” 闯入制度的领地,必定激发出制度对往日强烈的“怀旧”情怀,拒绝法律的“入侵”。而这也注定着法律的执行成本将居高不下,这时所谓强行性制度变迁其结果将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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