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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法律的作用

   图一:新旧制度的收益和时间的推进       
  
  
  A---新制度
  B---现存制度        
  P---制度边际收益
  T---时间
  型变革,导致不同利益集团的谈判和斗争。新制度的确立需要漫长的时间,而使机会收益耗散其间。这时统治者的介入可以缩短这一博弈过程,使新的制度提前产生。可见外生性制度变迁下的变迁力量是对制度变迁内生力量的促进,而不是违反。它不应改变制度的运行方向,是在同样的运行方向下的一种推进。由此可见,从较长的时间维度来看,制度变迁终究是内生性的。这就是外生性制度变迁的内生性。
  三.制度变迁:法律的作用
  3.1制度和法律
  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和法学上的法律制度的研究长期分别局限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之中。而在法律的研究领域之中,法律和制度常常被放置一起,法律似乎和制度等同一起而无须区分。但是,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却有不同于法律的严格的定义。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涉及三个相关的概念1.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2.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不正式的。正式的制度的理解也有不同,有理解为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等,这实际是理解为一系列的经济组织 也有理解为国家制定的制度,一般包括:宪法、法律、制定国家决策的方式,以及由法官、法庭、警察、官僚机构等类似组织实施的管理条例。2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一般指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不论如何,经济学意义上,制度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第三个概念是制度结构,它被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由此可见,从定义上法律和制度是不完全重叠的。法律类似于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正式制度。但是最近的一些学说的发展甚至将正式制度和法律也分开来了。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存在着制度是内生还是外生规则的争论。作为内生规则的制度被认为是“博弈的内生规则”(endogenous-rules-of-the-game)。它的本质特征被认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背景下,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博弈规则是在一个相关的领域内参与人通过互动而内生的,因而它们是自我实施的。强调制度的自我实施的内生制度观实际已把法律和制度区分开来,法律只被认为是对制度实施影响的一种存在,制度本身不是法律。即使一个博弈开始有一些法律规则,但参与人稳定的行动选择模式如果还是与这些规则不一致,那么,它们就不能当作一种制度。 这个观点对我们理解制度变迁有重要意义,法律的变更如果不能内生地产生,那么法律并不能实质性得改变制度。“内生性法律理论”则进一步指出法律制度自身根据不同的环境变化持续性地发生演变、进行适应。法律被认为“并非是不变的、外生的要素,它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的形式内生的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和巩固” 。内生性法律理论的观点强调,不应当通过修改法律去强制性改变各类主体行为,这种做法不会有多少效果,重要的是应看清在民间行为模式没有被制约的情况下存在的、自我约束性最优均衡是否已经形成,即对现存的法律制度是否阻碍了民间最优反应作出判断。应当指出的是内生法律理论是法律存在的理想状态,是立法的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现实世界中由于立法是国家行为,而国家本身存在自身的目标函数,而且受集团利益的影响及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的局限,造成 “内生”的法律是一种理想和追求。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是由国家暴力强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说不论“内生”、“外生”只要符合以上标准,它就是法律。那些“外生”的不合乎经济规律的法律也是法律¬——这就是“恶法亦法” 。否则我们就将法律和“内生”的制度混淆了。从这个角度上讲,笔者更愿意将那些合乎经济规律的和制度契合的法律称为“有效法律”,把那些统治者违背内生制度,损害经济效率的法律称为“无效法律”。当然有效和无效仅是经济学意义的,不代表它的实际执行。可见,法律和制度有以下的基本区别:1.制定的主体上讲,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代表国家意志;制度来源广泛,但是内生的制度来源于博弈参与人互动,是双方在当前状态下都不愿改变的均衡状态。从这个角度上讲,制度不是“制定”出来的。2.二者渊源不同,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文化和意识形态等。而法律来自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不包括未成文的价值、文化和意识形态。3.从实施机制上讲,法律是第三方实施的,是靠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实施的后盾。制度在上升到了法律之前却是自我实施的,是在参与人普遍认同当前规则的的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对违背者采取惩罚措施以维护当前规则。可见,法律从本质上说是相对于制度的外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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