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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二)

  综上可知,平衡论者所主张的行政法平衡乃是以统一的理性人假定为前提,以保证行政法博弈这种实现、实践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行政法方法,在整个行政法运作过程的普遍适用[46]。尤其是,由于行政法博弈总是围绕着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配置格局而展开,因此,行政法的对策性均衡与行政法博弈之间就具有了内在的关联性。
  
【注释】  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是平衡论者采用辩证思维对行政法的核心矛盾进行分析所形成的三种“理想类型”。参见,罗豪才:“行政法的语义与意义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平衡论是中国行政法学对本国行政法制实践所作的理论回应。一则,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行政管理基本奉行“命令—服从”模式,妨碍了企业效率的提高;另则,“权力下放、放权让利”的控权行政改革又导致了“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窘局的出现。有鉴于此,平衡论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沈岿:“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罗豪才:“行政法的语义与意义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罗豪才、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姜明安:“授权、分权、控权——平衡行政法生存的‘理’”,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罗豪才、方世荣:“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罗豪才:“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参见,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论”,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参见,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291—305页。针对学界的理论质疑,平衡论者予以了及时的回应,参见,王锡锌、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与杨解君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宋功德:“平衡论:行政法的跨世纪理论”,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3日(上)、9月10日(下)。

从1996至今,关于平衡论的理论评述已成为《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行政法学研究评述”的一个重要部分。此外,诸多论文也从不同角度评述了平衡论,譬如,包万超:“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譬如不合理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治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等。

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必然要求行政消极无为;在政治上不恰当地强调民族自治与社会自治就必然失去行政权威。因此,中国行政法虽然并非控权法,但中国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与制度重构时期也应避免纠枉过正。

任何行政法学范式的生成与演变,都受制于人们的知识积累与价值判断,因此,行政法学范式只能具有相对合理性。库恩认为,在科学的意义上,一个范式就是关于现实的一套较为系统的假设,这一套假设主要包括用以阐释和说明某一类现实的规则,而这些规则表现为人们观察现实世界的观点、理念和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范式的存在是多种多样的,好的范式的作用就在于其假设可以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现实世界。See, 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 Chapter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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