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刘守芬;胡耿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刑法》、《
证券法》)正式“‘制造’了证券犯罪” ,表明国家已日益重视证券领域的犯罪活动,学术界也开始加强了对证券犯罪的研究,使治理证券犯罪的局面正在形成。
对于如何治理犯罪,一直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其实作为近代刑法学鼻祖的贝卡里亚早已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标志。” 并进一步把如何预防犯罪作为专门问题进行了讨论,所罗列的制定明确和通俗的法律,公开并传播法律,执法者遵守法律不腐化,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等措施至今仍有启发意义。中国在1991年1月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基本扭转了以往过分依赖“打”的局面。
在此,笔者试图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引下,以预防犯罪理论研究的现有成果为基础,设计中国对证券犯罪的预防机制。
预防机制之一:不断完善和发展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与
证券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一般来说,证券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是从证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的角度来考虑)应以《
证券法》为基础,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结合而形成的和谐统一有机整体。首先是基本法——《
证券法》,其次是证券市场上有关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制度,再次是规制证券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范,其中有必要把关于监管的部分单列出来,最后是违反证券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998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部《
证券法》被通过,结束了中国证券法律制度长期缺乏龙头法律的局面,标志着中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证券市场继续朝着规范化与法制化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