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机制之四:完善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是与前述的政府监督相对应,各国对于自律管理的重视程度各有不同,比如英国采取的是注重自律、放任管理的制度,以自律管理为主;美国实行强调公开、实质管理的制度,自律管理机构也有较大比重;日本则采取集中专门机构、严格集中管理的方式,自律性不强 。而中国基本上是采取自律为辅、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的模式,自律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自律管理系统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履行《
证券法》规定的“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八大职责。第二个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它是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第三个层次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各类机构以及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包括券商、股份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的内部管理。要求这些机构要完善自己的内部控制。只有从内部严密了管理制度,才能减少个别人钻制度的漏洞实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
尽管我国的三级自律管理系统已经建立,但其自律的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今后为了更有效地防范证券犯罪,要求证券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机构必须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能,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规交易行为,监督证券业务人员守法经营;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对受委托验证的各种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预防机制之五:加强社会监督
这里所谈的社会监督,是指除上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自律组织的监督以外的其他三种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一是发挥各种社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如工会、职代会对所在的企业或机构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监督,防止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发展。第二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方面提高公众对证券犯罪的认识,加强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证券犯罪进行追诉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醒机构大户、券商等在参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小心谨慎,既不要以身试法也不要做犯罪的牺牲品。此外,法院也可将证券犯罪的判决在报纸或刊物上公布,进行法制教育。第三是可建立一些预防证券犯罪的民间组织。政府可促进建立这样的公益社会团体,使得个体的、单个的投资者即广大的小股民也能有自己的组织,形成一种团体的力量,共同与证券犯罪作斗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预防机制之六:加强教化,促使人心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