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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从《证券法》如上的体现阶段性特点上看,它是一部发展法,这一点正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还是个新兴市场,还处于不断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因此证券立法体系中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其主要表现为:(1)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总体建设上的相对滞后性,《证券法》的颁布局面有所改善,但尚须努力。(2)缺乏与证券法规配套的相关法律,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性法律民法通则又过于简约与单薄,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法律真空。(3)现行的证券法律规范对许多证券法律关系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缺乏高层次与更严密的规定;对证券商的性质界定还不够清楚等等。(4)现行法规因不协调而产生磨擦与冲突。这需要在《证券法》施行后逐步清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在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方面,缺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了必要的调查权和检查权,对当事人、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权查阅、复制和封存,对非法转移和隐匿资金和证券的行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这些规定和一定的处理权都有利于对证券犯罪的防治。  
  但是在贯彻《证券法》,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的同时,也必须妥善处理好加强金融监管与引导、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这两者之间既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证券法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并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改善和提高监管水平,以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预防机制之三:对证券犯罪的刑法抗制
  一提到刑法抗制,由于传统的刑法报应观念的影响,人们总会片面的理解为对证券犯罪的刑罚惩治,但实际上根据功利主义或者教育刑的观点,刑罚是双刃剑,它的功能莫不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本功能,即报应和威慑;另一方面是预防功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这就满足了“打防结合”的犯罪预防方针,所以这里把刑法抗制作为证券犯罪的防范机制之一就不足为奇了。所谓证券犯罪的刑法抗制“是指将那些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为证券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在司法上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正确地对证券犯罪人定罪、处刑和行刑,以其有效地惩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实际上这里的刑法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刑法抗制的手段不止包括刑事立法也包括刑事司法。以下就分这两个方面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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