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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

  (3)陪审制与参审制
  陪审员(jurors)或者参审员(Schoffen, lay assessors)介入诉讼案件的处理被认为是撼动司法官僚的特权地位、促进审判机关民主化的最重要的措施,与法律家一元制同样也受到了各方面的瞩目,相关的意见对立也很尖锐。日本辩护士连合会发表的“对实现司法改革的基本提议”(1999年11月19日)提出了首先在刑事重案的审理中导入陪审制、接着把适用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涉及请求国家赔偿的部分民事诉讼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同时在少年犯罪案件审理中采取参审制的设想。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有碍“精密司法”并以此为由明确表示反对导入陪审制,对于参审制也主张只限于在专业性的案件审理中局部采用,实行3个职业法官加2个参审员的合议廷方式,并且主张只赋予参审员以意见表达权而不承认其议决权(采取不是全体一致通过而是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判定原则)。法务省也以要考虑公民大都不适应对抗性辩论活动的国情以及法院的诉讼负担过重为由,对采纳陪审制或者参审制持消极态度。而自民党司法制度调查会的报告则对英美式陪审制表示了坚决否定的意见,但认为应该考虑导入德法式参审制,并且参审制适用的范围也不必仅仅限于涉及医疗事故、建筑质量问题等的专业性诉讼,可以包括民事、刑事甚至行政案件在内。但是,也有些学者怀疑参审制能否真正达到纠正职业法官的思维保守化倾向的预期目标[27]。
  (4)选择性解决纠纷方式(ADR)的充实和强化
  促进审判过程民主化的另一种举措是强调判决应该以当事人的理解和合意为基础,支持通过协商和调解自主处理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在一定限度内甚至也可以说ADR的广泛采用正是公民主权、市场法则以及社会多元化、复杂化的必然结果,反映了某种更加彻底的、非对抗性的当事人主义,可以使法院更容易为市民所利用和亲近。由此可见,“传统=调解vs.现代=判决”的两分法构图已经基本上失去了在认识论上的意义。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也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财界和政界认为ADR增强了公民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可选择性,还可以用来处理一些法官缺乏充分的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性案件,能够补充审判制度的不足。但是,日本辩护士连合会除了拥护加强国际仲裁中心的作用之外,对其他法院外的解决纠纷方式则摆出非常冷淡的面孔[28]。为什么日本律师与美国律师态度相反,不看好ADR?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在美国诉讼过滥以致破坏了社区解决纠纷的机制,而在日本人们宁愿回避诉讼;在美国ADR已经成为律师工作的新领域,而在日本ADR意味着律师服务范围的缩减。
  (5)法律援助
  作为方便市民保障权利和解决纠纷的制度性措施,与ADR并列而论的还有法律援助。在1997年法务省古川总务审议官提出的“关于新法律援助制度构想的概要及其实施”的提议和1998年“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会报告”的基础上,2000年制定了民事法律援助法,这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剩下的问题是如何巩固和扩充其制度性基础,使法律援助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性补助这一广义概念能够得到整个社会的承认。但是,从事法律援助的机构以及律师对把事业范围局限于民事案件以及相应的财政负担仍然暧昧不清感到不满,提出了“综合性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方案[29]。
  (6)公平而合理的审判方式
  包括提高民刑案件审理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准、充实调查取证的程序、导入惩罚性赔偿、承认团体诉权和由代表人进行的共同诉讼、加强执行制度等大量技术性内容,目的在于改变审判时间过长、案件处理不太充分、司法制度不能方便群众利用、判决结果不能令当事人感到满意的现状。最高裁判所和法务省所提倡的司法改革显然更侧重于这个方面。最主要的问题点存在于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与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的两难境况之中。
  (7)律师的重新定位
  由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委员中坊公平提出的报告“律师制度改革的课题”要求律师必须具备三种属性,即维护顾客的“当事人性”、维护法律秩序的“公益性”以及维护事务所生存的“经营者性”。根据这个前提条件,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表述如下∶所谓“公益性”不仅表现为鼓励法律援助等无偿活动,而且表现为在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诉讼程序中维护顾客利益的“当事人性”之中,但在顾客的私益与社会的公益发生冲突时,应该把优先实现公益作为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可以容许律师自由从事各种兼职活动,既包括作为各级政府法律代理人的公益活动,也包括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经营性活动;为了扩大律师业务的范围和提高其质量,积极推进法律事务所的合伙化、法人化、专业化以及大型化。其中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律师人数是否应该大幅度增加以及怎样对待律师活动范围的扩大所引起的内部分层化现象[30]。
  在对日本司法改革的问题状况进行鸟瞰和对其中最关键的制度构思进行疏理之后,整体的轮廓已经很清楚了。以下进一步具体地分析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提案内容。
  
三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中间报告和最终报告

  前面已经指出,从属于内阁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经过一年零四个月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在2000年11月20日提交了中间报告。对于该报告建议的种种举措,法律家以及各界人士进行了积极讨论,提出了一些技术性的批评和修补意见[31]。但是,除追加了关于折中陪审制和参审制的所谓“审判员”方式的细节之外[32],最终报告在实现“大司法”、“方便市民利用的司法”的基本方向上,在关于机构、人事、程序以及职业教育等的主要内容上,与中间报告的方案相比较并没有明显的改变。因此,我们只需集中研读最终报告。
  最终报告“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由绪言、第一部分“本次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方向”(计3章)、第二部分“满足公民期待的司法制度”(计3章)、第三部分“支撑司法制度的法律家的应有状况”(计6章)、第四部分“确立公民性基础”(计2章)、第五部分“本次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计3章)、结束语构成,篇幅很大。本文不可能对该报告的内容进行面面俱到的考察,只打算重点介绍这次司法改革的宗旨(特别是对司法部门的角色的重新定义)以及一些比较引人瞩目的新的制度设计和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方式而导入的非职业法律家审判员制度和法官人事制度的彻底变化――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日本辩护士连合会长期以来的两大改革诉求,也是意见分歧较大的部分。
  1 司法改革的宗旨
  最终报告认为,在社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国际化的条件下日本所进行的经济结构改革、政治改革、行政改革以及地方分权改革的目的可以用“两个转变”来概括,即∶(1)“从过度的事先限制·调整型的社会转变到时候监视·救济型的社会”,(2)“从公民为统治客体的意识转变到公民为统治主体的意识”。这一系列改革使司法的重要性大大加强,也需要通过民主法治主义的理念来进行有机的组合。在这一意义上,司法制度的改革是国家体制重构的点睛之笔、是一系列举措能见成效的“最后的关键所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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