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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

  财界为了摆脱1990年代国内不景气的困境,必须促使本国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而要加强竞争机制就要缓和对企业活动的各种限制,扩大选择的空间,放弃不利于自由竞争的政策措施,把对经济决策进行事先审查的管理方式改为侧重于事后监控的管理方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从强调国家的非正式干预和防止出现纠纷转变为强调自我负责和按照透明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把更多的制度资源投向审判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关于这一点,作为财界政策机构的经济同友会在涉及司法改革的意见书中作了如下阐述∶
  “在民间主导型的经济中,法制必须承认企业活动中广泛的裁量余地是维持市场原理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但企业也必须能够高度自律和遵守法制。此外,在纠纷等问题出现而民间的自律性调整不能顺利进行的场合,作为事后性监督机关的司法的作用就变得更加重要了”[11]。
  特别是在侵权之诉的处理以及规范形成方面,裁判所有必要也有可能发挥更积极、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何况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通过法律家人数的大幅度增加、容许非律师的企业法务工作者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并处理回收债权等业务、扩大对外国律师的门户开放来打破封建时代行会式的封闭管理,这本身也是缓和限制、扩大自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再考察政界的态度。毫无疑问,是财界的立场直接影响了政界对司法改革的态度;而财界也只有通过国会议员以及各部门官僚的工作才能使其要求在制度层面付诸实施,因此必然要通过既存的渠道向政界施加压力。在受英美两国的新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进行政治改革之后,人格自律、公民主权的观念进一步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加上自民党一党独大、长期执政的格局被一连串的渎职丑闻所打破,组阁开始采取通过多党协商建立联合政权的方式,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政界推行“小政府、大司法”式彻底改革的阻力。尤其是自民党在内外紧迫的困境中对司法改革表现出惊人的热忱,并运用各种权力资源来动员法律界的有关方面。这里其实展现了一道很奇特的政治风景线∶那个以酒馆谈合政治著称、其派阀活动的模式离民主性法治主义的理念相去甚远的政党,在权力结构真正实现了多元化的条件下,突然显得比谁都更对民主法治主义情有独钟。似乎自民党也像司法评论家松尾龙彦等那样认为日本的政治制度确实已经陷入了“动脉硬化的危机”,需要更彻底的司法改革才有可能挽救[12]。
  然而,从理论的视角来看,日本社会对这次司法改革所表现出来的关注还是另有其内在必然性的,并非一时心血来潮,也完全不必因而感到诧异。
  我们知道,日本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参照欧洲大陆法系的德国模式建立了各项制度,虽然经历了战后美军占领当局主导的民主化改革,但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基本架构得以维持。尤其是在审判方面,实行法官职业终身制(career system),无论是人事还是手续上的各种安排都与战前的状况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按照这种类型的欧陆型现代审判制度的理念,职业法官以超然中立的态度处理诉讼案件,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并辅以职权取证来发现真实(不妨称之为“周到立证”的命题),通过严格适用普遍性法律来认定权利(即日本法院和检察院所标榜的“精密司法”的命题[13])。这里实际上潜伏着两个基本假设∶(1)法律体系本身是完备无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和宣示那个事先已经预定好了的唯一正确的规范性判断;(2)法官是能够客观地认识事实的,作为法律性构成物的“要件事实”足以满足审判的真实性要求。因此,司法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审判独立,法官必须是一种远离政治活动和社会利害的内向型职业――“两耳不闻窗外杂事、一心只读法规全书”,奉禁欲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为圭臬。
  必须承认,自我封闭式的法院系统有效地保障了审判的清廉公正,职业终身制也有助于法官像手艺人那样毕生不间断地琢磨改进法廷技术和积累审判经验,从所谓“精密司法”的判决质量很高以及职业法官所享有的无与伦比的社会威信等方面的事实我们都可以确切地感受到日本现代司法模式的成功之处[14]。但是,其代价是法官逐步脱离市民社会。法院与日常生活世界“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洁身自好的审判人员为了避嫌,大有把一切好友故旧的酒会邀请都当作凶险“鸿门宴”的架式,犹有甚者连挑儿女亲家都不肯容忍“非我族类”来攀龙附凤。久而久之,职业法官的正义感就与一般老百姓的正义感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游离和隔阂 [15]。在仅凭对法律的忠实和精通就可以应付裕如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外行与内行的乖背倒也不至于导致严重的问题。然而,由于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动态化,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纠纷层出不穷,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临机应变、进行适当的裁量和规范创造,这时判决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能否充分正当化就成为“兹事体大”了。换言之,按照现代宪政主义的观念,法律必须由民意代表制定;当法官的角色限于严格适用法律时,采取职业终身制当然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法官一旦染指法律的创制活动,职业终身制与代议民主制的冲突就会显露出来;于是乎,法官的判决也必须接受民意的洗礼――这就是当代各国强调司法参与或民主司法的基本逻辑。
  日本法院从1960年代审理四大公害诉讼案件开始,面对此起彼伏的居民请愿和抗议游行,不得不在法律的空白之处积极有为、着手创造权利和规范。棚濑孝雄教授非常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动向,在日本法学界首次宣告了审判政治化的开始[16]。接着田中成明教授也指出,在审判政治化的过程中实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法院发挥起形成政策的功能[17]。后来,北川善太郎教授在1976年的学会上提出了“后现代型纠纷”的概念,得到新堂幸司教授、六本佳平教授等的响应和进一步阐述[18]。站在这条思路上纵览各种新现象、新学说,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三点环环相扣的基本推断∶
  第一、自1970年代初起,在社会运动的催化作用下日本法院的实际功能空前扩大、某种形式的“执法者立法”的现象也不断增加的趋势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司法系统的规模也需要相应地大幅度扩张,而司法消极主义的制度设计于是显得有些过时落伍;
  第二、既然审判者变得可以更积极地推动立法改革甚至在一定场合直接形成政策和规范,那么社会各种利益团体必然要试图对之施加影响和监督,在这样的政治化背景下,关于法院系统的开放性、透明性、民主性以及“审判者也受审判”式监督机制的要求迟早会被提上议事日程;
  第三、为了使审判者在作出判决和创制权利时更能反映市民的诉求和正义感,必须突破法官职业终身制的藩篱,加强法官与作为“市民之友”的律师、法院系统与市民社会整体之间的沟通,重视当事人们的合意对司法判断的制约作用。
  以上述三点推断为参照物来考察自1985年以来的司法改革过程、特别是最近三年来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活动和各种提案,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这次司法改革的主轴把法院从“精密司法”的判决作坊转变成“民主司法”的公共领域、从只容许“内行看门道”的剧场转变成也容许“外行看热闹”的广场,使日本除了国会这个政治性审议的论坛之外另行设置一个规范性推理的论坛[19]。这两个公共领域的不同在于∶前者采取“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的原则,后者采取“整体意见尊重个人意见”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法院的广场化意味着审判活动的进一步政治化。如此这般的变化过程里存在着一个非常有趣的悖论∶有些方面职业法官的功能加强了(例如在法院内也创造规范),但另一些方面职业法官的功能却相应地被减弱(例如到法院外去解决纠纷),甚至正是审判权的扩大导致了审判权的缩小(例如“审者受审”式的司法监督和司法参与)。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民主化、政治化的“大司法”或者“积极司法”也未尝不会反过来导致政治的司法化――审判者取代立法者成为秩序的重心所在,规范性推理的论坛对于社会公共性的重构越来越重要,其结果,现代法治主义原则将逐渐地真正渗透到包括政治决定在内的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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