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立法法》与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税法形式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一国立法对具体的税法形式的权限、效力、地位和具体内容的规定,是税法体系构成的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研究一国立法中关于税法形式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构建层次分明、内容完善、统一的税法体系,从而有利于税收的司法、执法和守法。反之,研究一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可以发现一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而可以为税收法制的健全提供根据和目标。
(一)《
立法法》对税法体系的规范
我国《
立法法》对税法体系并无专门的规范,但《
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一般法形式的规范理应适用税法。
1、关于税法的表现形式。《
立法法》第
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看出,立法之“法”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至于规章,《
立法法》尽管将其区别于上述之法,但仍然承认规章也是“法”的一种形式。具体到税法领域,可以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是其表现形式,即都是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适用《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此外,《
立法法》是根据
宪法制定的,
宪法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且
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
宪法也应该是我国税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
立法法》在第
8条、第
9条中将制定法律的权限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提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概念,但二者具体的区分标准,《
立法法》没有涉及。至于税法体系中是否也应该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区别,自然也没有立法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