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在《
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形成的,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后又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法律。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主要有3部,一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二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3部税收法律在地位上很难说孰高孰低,但却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我们既不能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基本法律,因而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也不能说因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因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由此可见一斑。《
立法法》对此问题仍未规定。
3、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了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3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