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依法治国
王剑兵
【关键词】法治 人治 法律至上 基础要件
【全文】
略论依法治国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已逐渐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在我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则进一步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1999年
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列入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一)、法治与人治。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理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人治、法治的争论。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是主张人治的代表。他主张:除非哲人成为国王--否则国家就不会得到安宁;他认为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亚里士多德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思想:1、法律为多数人制定,群众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他提出:……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法治并不抹煞人们的智慧,认为“与其寄托一人,不如交于众人”。2、法治的哲学基础是人性恶。法治可以使“执政官不能假借公职,谋求私利”和“取得特殊权力”。正义和善是法治的价值取向。亚氏指出法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②
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想首见于《管子》:“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其后,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对法治治理论作了进一步阐述,他们认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而儒家则强烈反对法治,推崇人治,强调教化的作用。他们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今天看来,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了当时进步阶级改革的希望,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儒家的人治则代表了奴隶主贵族维护旧制度的愿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究其实质,法家所谓法治,儒家所谓人治,差别在治之具上,而治者与被治者则是相同的,它们共同的公式是“人执一具以治人”,③因此法家之法治,仍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