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针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君权神授”、“王权至上”的观点,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法治观。他们主张1、法律至上。卢梭提出,有一个人可以不接受法律的统治,那么其他的人则可能受到这个人的统治。④2、主权在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的人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4、权力制约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认为要确保法律的权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5、法律自治。主张司法独立。
(二)法治的涵义。法治思想是人类在历史的发展中所取得的伟大文明成果,建立法治国家是人类的追求之一。那么,怎样理解法治的涵义呢?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是在两个层次上的法治:一是法律至上的法治,这种法治内含公正与善的含义,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即英文中的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二是指法律治理,是借助法律统治社会或借助法律治理人民,是作为手段存在的(即英文中的rule by law)。我们所建设的法治应该是第一种意义上的法治。因为首先,第一种法治是目的,内含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第二种法治是手段,法更多意义上是被看作约束机制,要求为人所遵守,描述的是一种人人为法所约束的状态,而维护这种状态的是权力。那么在这种状态下只有具备下面的前提条件时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一,权力出自于法,应依据法律行使权力。第二,这种法律是真正至高无上的,在实质上具有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内涵,权力与法发生矛盾时,法否定权力而不是相反。其次,如果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不认为法治在作为手段的同时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目的,它便往往被权力所支配。今天我们施行依法治国,必须同时追求法治本身的价值,不能仅仅认可法治的手段意义,否则,便会偏离法治的实质意义。
(三)、法治和法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将法治和法制通用,实质不然。法治和法制是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次,法制的内容是法律及其相关的各项制度,如司法制度。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方法。再次,国家一经出现既具法制,但不一定施行法治。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也存在法制,但是一种专制的法治,实质是人治。法制只有和民主结合起来,所谓“民主法制”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治的意义。最后,法治的核心在于对权力的制约,法制则无法表达这种内涵。法制和法治看来只是一字之差,是名词之争,但实际上有观念上的差距。第一、强调法治似乎意味着以前我们搞得是人治,因此不敢也不愿谈法治,所以用法制代表法治,混淆二者的意义。⑤第二,法的工具论观念在作崇。人们对依法治国的价值理解深受“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理论影响,简单地将法治理解为用法律治理人民,将法律置于国家与政府之下,把法视为政府治理人民约束百姓的工具,而对法治的价值涵义即法的至上性、法的权利保障性、法的权力制约性,对法善及公正的价值不加考虑。第三、我国几千年来长期奉行与农业经济和专制政治相适应的道德本位文明,强调义务,轻视权利,法治则意味着法律对权利的宣告和保障。除非一部法律是不保障人民权利的,否则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是宣告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的多少,同时意味着权力受制约的程度。事实上,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既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法律工具论”与认识到法有工具性的作用是根本不同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强调加强法制建设,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为大众所接受,但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政策至上”,所以强调法治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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