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都强调法治的作用,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以法治国”强调法的统治,即rule by law,表达的是用法来治理国家,但并不必然包含怎样用法来治理国家,也不能明确法与权崐发生矛盾时,何者居上?它给人一种印象:即法之外,尚有一个主体在支配法律,容易落入“法律工具论”的窠臼。“依法治国”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个问题,强调了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含义,在一定意义上明确了法的至上性。但笔者更倾向于“法治国”或“法治国家”的概念。首先,依法治国,与其说是法治概念,不如说是统治观念。由依法治国可仿造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最终会落到依法治人,它与历史上“人治、法治皆治国之道”,“任法、任人皆言治也”的观念同出一辙。⑥⑥其次,“法治国”或“法治国家”的概念消除了“人治法治皆为治”的误解,蕴含着法治的价值目的,在理论宣传上效果也更好些。
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⑦这一表述,强调了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亦包含了人民权利的保障性(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强调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即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二者在本质上一致的),强调了法治的权力制约性(即强调这种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体现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区分了人治、法治,澄清了法制和法治的混淆,将“依法治国”的手段意义与“法治国”的价值目的有机统一起来,颇具科学性。
二、依法治国的基础要求
依法治国的最基本要求是:它不但需要具备成熟的制度条件,即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机制,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而且它还必须建立在深刻、系统的观念基础上,即树立法治观念。
(一)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民主相对于专制而言,没有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的建立,就不可能有对专制的否定,当然不可能施行法治。“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正是我国施行法治所要解决的。我国宪法规定:“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实质。因此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国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和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