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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依法治国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关键要有法可依,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要“有法”。从立法上讲,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共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颁布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共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已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也应看到我国尚有许多重要法律没有制定,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应继续重视法制建设。二是要有“可依”之法。即法为善法。恶法非法,人人有权予以抵制,如果法非善法,愈强调依法、执法,愈破坏法治。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们立法要注意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要追求体系上完备,内容上符合客观规律,要坚持法制的统一,避免法律间的矛盾,以使法律真正成为“合法之法”而普遍得到遵守。
  (三)要建立公正的执法和司法体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施行需要人的因素,必须建立公正的执法和司法体制。其一,要保证司法的中立地位,目的是追求法治的公正涵义。它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在制度上,司法权只能接受监督不能接受命令,否则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便无从谈起。其二,要建立一支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执法和司法队伍(包括律师)。法治离开了主体条件的保障,既便法为善法,也未必出现法治。对他们的要求是:思想素质过硬,业务精湛,敬业爱岗,高效文明。另外,在当前条件下,要认识到高薪养廉的必要性,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他们的待遇。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真正的法治,必须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权力不被监督,便有可能走向滥用,导致专制。邓小平曾深刻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一方面,当前我们应加强对公权力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国家机构依法按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行事。另一方面,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五)法治观念的普遍化。依法治国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相加,它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没有普遍的法治观念作为基石,法治不过是空中楼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历史上没有法治观念的传统。如前所述,中国几千年来皆是人执一具以治人的人治社会,缺乏普遍的法治观念。建国后,在“左”的思潮的影响下,法律虚无主义一度泛滥,虽然它早已失去生存空间,但其影响不可能在一时间全部清除。另外,法律工具主义论对我们有根深蒂固的影响,阻碍了法治观念的树立。现代法治需要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三大观念的树立,而这正是我们所缺少的。时代和人民要求我们深化改革,更新观念,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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