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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与女人——民法“所有”理念的眼光

  当一个父亲模样的男人搂着一个花季少女旁若无人地出没于我们的视线的时候,当一个野蛮的壮汉对自己的老婆举起棍棒的时候,当一个温文尔雅、道貌岸然的“君子”对自己的女友花言巧语后又离她而去的时候,难道我们脑海中浮现出的仅仅是“情人关系”、“家庭暴力”和“花心男人”?难道仅仅把这些归于什么“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或者是什么“大气候”使然?甚至把责任推给所谓的“封建遗毒”?
  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次理念又是什么呢?
  人的发展最终还要靠人自身。人出了问题最终也要从人自身找原因。我的观点就是,从民法理念的角度找到切口,站在民法哲学的高度透视这些问题,症结就在于:民法“所有”的意识或理念还远未成熟。一套不健全的“所有”理念体系不可能成就一件令人信服的行为,更不可能塑造一个成熟而理性的人,当然也就无法创设一种井然而又稳固的秩序了。
  在一个欠缺这种理念的环境里,首要的使命应当是唤起民众的这种意识,待到这种意识成长为一种自觉的潜在理念之后,才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和空闲去谈论其他理念,比如,契约理念。因为,“所有”理念是一个古老的理念,同时又是一个基础性理念。直接跨过它,去徒劳地追求苦涩的“平等”,抽象的“权利”、苍白的“信用”、浪漫的“契约”和恼人的“程序”,盲目模仿人家那种早已跨过“所有”理念而正在经营“契约”理念的生活情调,简直是异想天开。
  比如,对待女人就像对待“宠物”一样,甚至还不及“宠物”,那就是想跨过“所有”理念而急匆匆地扮演一台“男女交际契约”荒唐戏剧的典型例子了。
  当然,从女人的角度看,有些女人之所以非常情愿充当男人的“所有物”,甚至俨然把自己放在了男人的“宠物”的地位,究其直接原因或表象原因,是追求某种利益(有所图),比如,傍着大款赚取物质利益(图财);挎着帅男获取精神利益(要面子);挽着官员捞取职业利益(找个好工作);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所有”意识的恶性膨胀与过度滥用,使其在理念上顽固的以为自己就应该充当男人的“所有物”,但更深层次的解释,似乎应该是由于“主体”意识的极端欠缺与异常干涸,使其在理念上晕晕乎乎,晃晃悠悠,压根就茫然不知自己是一个“人”了。
  显然,这又是一个民法理念的问题。
        2001年某月某日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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