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所有”的简单表述是“我的”,但并非任何“我的”都代表“所有”,或者说都意味着“所有”的理念。尤其在对“人”的表达方面。我在上文仅仅指出诸如“我的女人”、“我的人”之类的话语,透视出了说话人“所有”理念的膨胀。日常生活中还可以遇到诸如“我的爷爷”、“我的老婆”等叫法。那么,像这类话语是否也反映出了“所有”理念的滥用呢?
只要稍微一推敲,答案就会昭然若揭。
在“我的爷爷”、“我的老婆”中,“爷爷”、“老婆”属于亲属性质的通俗称谓,前面加上“我的”仅仅在于表示一种亲属关系,即:“我的爷爷”意在表示“我”与“爷爷”之间是祖孙关系,“我的老婆”意在表示“我”与“老婆”之间是夫妻关系。这里不但丝毫没有反映出“所有”意识,相反还通过这种表达流露出了眷眷的亲情,而这种感情的流露又恰恰折射出了“我”对“爷爷”、“老婆”的尊重,这一“尊重”,其实就是平时所说的“礼貌”,换句话说,“尊重”的通俗表达是“礼貌”,而它的民法哲学表达就是“主体”理念,或“主体”意识。所以,凡是带有某种特定称谓的表达,尽管含有“我的”“你的”“他的”等表示“所有”的指示代词,但因为表达中出现了那些特定称谓,由此使得表达本身没有反映出“所有”理念的滥用。当然,这里的“特定称谓”未必是亲属称谓,非亲属称谓同样适用,如“我的经理”、“我的学生”等。
与此相反,在“我的女人”、“我的人”中,这里的“女人”、“人”,与“宠物”、“物”等称呼同属于泛指,并非特定称谓,更非亲属称谓,从中也丝毫不能推断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而只能挖掘出被胡乱移植到女人身上的“所有”理念。甚至可以这样说,“我的女人”、“我的人”等表达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受了“我的宠物”、“我的物”等影响。从骨子里还是存在一种把“女人”、“人”置于“宠物”、“物”的地位的下意识。这种“下意识”,从民法哲学上讲,就是“所有”理念的滥用意识。
结论
任何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都可以用“所有”的理念去把握。在把握的过程中,也可以输入自己特别的感情,做到对某些物的偏爱,甚至是宠爱。宠物,之所以叫很多人忘我的投入,痴迷的爱惜,其实就是民法的“所有”理念使然。浓郁的“所有”理念可以激起主人对宠物的强烈的异样的情感。我们都应尊重别人的这一特别的“所有”,给它一颗平常心,避免因自己“看不惯”的意识带来的偏执行为;对于养宠物的人,只要不去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去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不管他们怎么投入,都是人家为了行使所有权、释放“所有”意识的自由,不要因为存在偏见而加以阻挠或贬损。说穿了,外人的“看不惯”也好,“偏见”也罢,其实也是欠缺“所有”理念的体现。而要想减少甚至消除这些“看不惯”和“偏见”,最根本的方法也是强化民法的“所有”理念。自己的“所有”理念丰厚了,自然也就会理解和尊重他人的同样的理念了。
同时,宠物毕竟属于“物”的范畴,人们既可以像对待“物”那样对待“宠物”,也可以像对待“人”那样对待“宠物”,本无可厚非。然而,要是用一种“所有”理念的眼光去看待“女人”,就像对待“物”那样对待“女人”,显然就是“所有”理念的泛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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